州苏艺术学校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遵守学生守则、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理想,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条 全校学生应为创建“求实、创新、自尊、自强”的校风而努力。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校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所缺课程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合格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返家治疗,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各项活动。
考勤
第七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社会调查及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活动的,必须事先请假。因突发事件,事先未及请假的,事后必须补假。请病假的学生必须有相关医院的证明;请事假的学生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必要时需提交有关证明。
请假按如下手续办理:
1、先填写请假条,写明请假原因和起迄时间。
2、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务科长(或学生科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报校部批准。
3、学生驻外实习、社会调查等,因故需请假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按本条第2款执行。
4、请假获准的学生,应将请假条交班主任存查。请假期满应向班主任销假,如假满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条 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执勤班干要认真如实填写考勤记录,若发现记录作假,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每周末须将考勤记录交教务科(学生科)审阅汇总。每月公布出勤情况,对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成绩考核 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关系为:90分至100分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70分至79为中,60分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照备课要求及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凡缺作业量超过总布置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计,必须补做完成后才允许参加补考。凡请假、缺课或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及格的成绩和补考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后者应注明“补考”字样,以示区别。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一律记补考“及格”;在60分以下的按实得成绩记载。考查课程不及格的,比照考试不及格的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班主任申请(因病者需医院证明),经教务科批准后,可以缓考,但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与每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因故缺考或缓考不及格的课程无正常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注明“作弊”字样,考试违纪、作弊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详见第三章第五节)。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离校前在学生科(教务科)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