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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武高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进武高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从严治校、强化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根据中学生行为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校纪处分分为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一年以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四条 损坏校园草坪、花草、树木、庭院、教学用具(包括门窗、桌椅、视听器材等),往墙上扑球、踏脚印和涂刻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严重(或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就餐纪律或集会纪律,干扰他人生活、学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起哄、怪叫,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酗酒、吸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参与收看或买卖淫秽书籍、录像、碟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或自行车管理制度,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上课(包括自习和晚自修课)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无故缺课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学期旷课达下列课时者:累计达1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15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20课时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翻越学校围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进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上课(体育课除外,包括自习课、晚自修)期间进行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考试作弊者(包括作弊双方),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集中精力学习,正确处理异性同学之间的关系。凡因谈恋爱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条例,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①累计作案价值1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②累计作案价值10元以上,2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③累计作案价值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④作案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⑤凡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送派出所处理;⑥有敲诈勒索、抢劫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肇事、组织打架、参与打架者

  (1)肇事者:用各种方式挑衅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组织者: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3)参与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致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医药费、营养费或护理费等。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第四至第十六条相类似条款的规定给予处分,并需经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学生主动向学校交待问题,态度诚恳,对错误认识深刻的;

  2.检举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曾经因违纪受过处分的;

  4.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撤销期间不能担任学生干部,不能被评为“三好”、“先进”等。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若要求撤销处分,须在受处分一学期后,写出申请班主任写出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材料,并签署班主任意见,报政教处研究,作出决定并公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若在三年学习期满仍未能撤销处分,则不能准予毕业,也不能参加升学考试。

  第二十五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政教处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批准。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均需打印成文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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