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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马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沟马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净化校风,纯正学风,优化学校环境,全面育人,本着教育为主的宗旨,参照有关教育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

  3、对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沟马中学学生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4、处分的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高中)。

  5、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班主任根据学生违纪、违规程度向政教处书面申请,提出处分意见,由政教处执行处分;记过(含记过)以上的处分,由政教处拿出处分意见,报校委会审批。处分决定要张贴公布或利用广播向全校公布。

  6、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着,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一年内无改正表现的学生,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累计已经超过义务教育规定年限并年满16岁,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第二章 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应给予通报批评

  1、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或中离达三次以上者。

  2、连续旷课3节以上或累计达3节者。

  3、不参加值日工作,或不履行值日工作的职责,或不服从老师、班干的合理安排,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4、乱扔杂物、或随地吐痰、或乱写乱画、或乱倒剩饭菜,达三次以上者。

  5、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讲脏话、粗话,或乱叫别人绰号,或晚上熄灯后不按时上床,或在宿舍大声讲话,达三次以上者。

  6、留长发、染黄发、穿奇装异服、配戴手饰,老师或班主任教育后仍我行我素者。

  7、住校生不按时起身,或不到食堂吃早饭,或将饭菜端到宿舍就餐,达三次以上者。

  8、不经老师同意住到校外,经老师教育后仍不住到校内者。

  9、上体育课、或上广播操、或进微机房、或进餐厅不排队,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10、不敬重父母、长辈,或与同学、邻里闹无原则的纠纷且教育后仍重犯者。

  11、不佩戴学生证被查实达三次以上,经教育后仍不佩戴的。

  第三章 凡犯有下列错误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学校通报批评后仍不悔改者。

  2、课堂上不听讲、讲话、做小动作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3、扰乱上课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者。

  4、不服从老师正确教育,顶撞老师者。

  5、作业不能按时完成或抄袭作业累计达三次以上者。

  6、考试作弊者。

  7、藏匿或传看黄色、淫秽书刊,经教育不思悔改者。

  8、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者(如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网吧等)。

  9、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卫生、学校环境,经教育不改者,乱倒垃圾造成影响者。

  10、有小偷小摸行为,经教育仍有重犯者。

  11、不经父母同意拿家里的钱,或在外欠账、或借钱乱花50元以内者。

  12、抽烟、参与赌博、酗酒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13、与异性同学交往过密,经教育仍不终止者。

  14、在校园封闭期间强行进出校门,或翻围墙,或爬护栏进出校园者。

  15、在校园内不服从教职工教育管理,有不尊重教职工言行者。

  16、在校外败坏学校声誉者。

  17、学期累计旷课达10节(迟到、早退、中离2次,按旷课一节计)。

  18、勾引校外人员进校,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

  19、藏匿或携带管制刀具者。

  20、对他人的严重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者。

  21、走读生未经家长同意在外留宿,或住校生夜不归宿者。

  22、隐匿、毁弃或私自拆阅他人信件者。

  第四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之后,又重犯错误者。

  2、打架造成轻微伤害的责任人,打架时使用管制刀具者。

  3、与校外人员勾结,寻衅闹事,或唆使他人做坏事,引起一定的后果者。

  4、打架闹事,偷摸扒窃,造成一定影响者。

  5、盗窃财物价值达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

  6、故意损毁公物,直接损失达20元以上,50元以下者。

  7、有意损毁公物设施、标记等,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8、拦抢他人钱物20元以内者。

  9、敲诈他人钱物,20元以内者,诬陷他人造成后果者。

  10、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转移、或隐藏、或销毁者。

  11、明知是恶性打架事件虽没动手,而在旁助威者。

  12、观看黄色淫秽影视,登录黄色网站并观看者,参加不健康舞会者。

  13、在校内外吸烟、或酗酒、或赌博、或夜间到营业性网吧上网,累计达三次以上,教育后仍重犯者。

  14、辱骂、殴打本校教职工者。

  第五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高中)处分

  1、在受记过处分后,又继续犯错者。

  2、打架斗殴造成较重伤害,打群架的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

  3、偷盗或骗取、或抢夺、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达50元以上者。

  4、故意损坏公物,造成直接损失达50元以上者。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任何款项,并受到公安部门处分者。

  6、堵拦、胁迫、凌辱女生,有下流言语、动作者;谈情说爱造成影响者,介绍他人谈情说爱者。

  7、小团伙的为首者。

  第六章 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处分。

  1、错误发生后,主动配合、交待犯错过程,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主动承担责任,并积极检举揭发的。

  2、由于过失引起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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