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安八中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说普通话、写规范字不仅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而且是师生树立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学生素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组织与机构
1、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处室中层干部、年段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z,副主任z、z、z。
2、全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组织实施开展各种活动,定期召开成员会议,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二、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1、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2、凡在我校任职的教师,不管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证,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
3、学校执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
三、校内用字的规范化
1、学校是推广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面向师生、面向社会的用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汉字。
2、凡校园网页、印制的文件、宣传材料,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制作的标牌、纪念册、年段试卷、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板报、宣传栏,用字必须规范。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请柬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达到规范要求。
四、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
5、加大对《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师生对于语言文字规范化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6、精心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每年9月份第三周)活动。
7、在校内公共场所设置永久性宣传牌,充分利用宣传栏、校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校园网等宣传媒介宣传文字规范意识。
8、积极组织开展普通话大赛、演讲比赛、诗朗诵、写作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运用能力,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普通话,处处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氛围。
五、表彰制度
1、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能力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评选优秀班主任、先进班级)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2、对积极撰写语言文字专题论文的老师给予奖励。
3、“创建”小组办公室正、副主任,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计入工作量。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