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应当将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 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多功能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2)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3)实验室、仪器室;
(4)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2、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使用明火。
3、教师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学校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单位安全部门审 核批准。
4、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应在腰部以下;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 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喷淋等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下列行为:(1)占 用疏散通道。(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学校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配置消防装备 ,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6、任何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 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7、学校可根据建筑场所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扑救难易等因素,足 量配置相应类别的灭火器材。
8、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 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 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消防、卫生监督部门申报,经上述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安全检 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9、学校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及时开展形 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10、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等人员,按规定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岗 位培训。
11、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至少每季度 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1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 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4)消防器 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
14、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 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
15、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 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6、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档案,把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与奖惩管理结合 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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