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禁渔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禁渔,工作方案,春季
春季禁渔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2016年衡阳县春季禁渔工作方案一、禁渔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
春季禁渔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2016年衡阳县春季禁渔工作方案
一、禁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规定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3、《湖南省渔业条例》第28条:“鱼类主要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由所在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渔区、禁渔期”。
4、《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65条:“湘江干流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3】48号)。
6、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蒸政通[2016]4号)。
二、禁渔区段、时段及禁渔内容
1、禁渔时间: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2、禁渔区域:根据《渔业法》“禁渔期”、“禁渔区”的有关规定,我县所辖湘江樟木段、蒸水及其支流为衡阳县的禁渔区段。
3、禁渔要求: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春季禁渔规定,不准擅自在上述时间和水域内从事一切捕捞活动。
4、禁渔内容:上述时间和河段,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行为,严禁动用浮水工具从事一切捕捞活动
三、春季禁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年初,衡阳县成立了以局长王辉宇为组长、主管渔政工作刘国军为副组长、渔政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渔政站,吕晔任办公室主任。
2、大力宣传,明确目的。开展春禁活动的目的是:在主要经济鱼类的繁殖期、幼鱼生长期全面禁止捕捞作业,达到“江上无渔船,岸上无网具,市场无江鱼”、保护湘江、蒸水四大家鱼等淡水经济鱼类原种资源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目的。每周利用宣传车(船)向沿江渔民广泛宣传春禁的好处和作用,提高渔民对春季禁渔的思想认识。
3、加强巡查,排班值守。一是坚持日常巡查,每天坚持值守,节假日不空档,并登好巡查日誌,做到巡查执法常态化;二是积极参加市站组织的春禁联合执法行动;三是每周渔政快艇巡逻2—3次,每次4—5人参加。
4、搞好服务,排扰解难。春禁4个月,有一部分渔民由于没有下河捕鱼,经济来源减少,一是动员他们转产转业到市区做一些基建、加工、运输等临时工养家糊口;二是为一些困难渔民争取2015年度中央财政燃油补贴。三是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护渔巡查责任。护渔巡查实施江段责任制,湘江樟木江段责任组长吕晔,成员:刘本国、周瑞;蒸水河责任组长陈耀元,成员:段鹏、肖良高。
6实行护渔巡查值班制度。安排3个组次,每组5人,每组值班巡查一周,按顺序实行轮流值班。
附禁渔期护渔巡查轮流值班表;
班次
带队组长
巡查执法人员
巡查河段
第一班
刘国军
任勇君、刘本国
周
瑞、段
勇
台源河坝-英陂河坝、湘江樟木段
第二班
唐康义
陈耀元、段
鹏
肖良高、段
勇
台源河坝-英陂河坝、湘江樟木段
第三班
任勇君
陈耀元、段
鹏
周
瑞、段
勇
台源河坝-英陂河坝、湘江樟木段
衡阳县畜牧水产局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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