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方能守法护法》主题班会教案
目的:进一步鼓励学生学法;只有知法方能守法护法。
内容:通过一个案例,让学生讨论后进行“模拟法庭”,从而使学生懂得学法的重要性。
步骤:1、给出一个案例。
2、“模拟法庭”。每组出两名审判长,一名书记员。在书记员宣读完案例后,每一名审判长审判此案,审判长可以求助他的智能团。
3、新闻发布会。法官答记者问,记者为全体出席法庭的听众。
4、班主任给出参考审判结果。
附:1.案例
xxxx年1月,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在一次日常检查中发现,哈尔滨双太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自去年3月至今年1月,在未取得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山泉天然矿泉水厂联营,擅自生产经营双态牌五大连池矿泉水4180桶,并以每桶6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共计违法所得25080元。
2.判定
经省卫生监督所合议,认为当事人(哈尔滨双太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第40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5080元。
3.听证会问题
哈尔滨双太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山泉天然矿泉水厂联营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后者有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前者应不应该办理生产经营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许可证?
4.分析
当事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6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山泉天然矿泉水厂家依法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所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山泉天然矿泉水厂使用其注册商标生产双太牌五大连池矿泉水,当事人哈尔滨双太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经营该矿泉水的行为是合法的。
省卫生监督所的专业人士指出,当事人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其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是生产销售纯净水,而事实上该公司擅自超越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了矿泉水的生产经营。依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行为应当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当事人的行为虽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条款。
如果当事人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中有销售矿泉水,但无生产矿泉水,是否合法呢?实际上,联营合作协议书上显示,当事人提供了产品的外包装PC桶、桶盖、桶外包装袋以及产品的合格证;从实物也可以断定,该产品完全是以哈尔滨双太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饮料分公司的名义生产的,当事人在此过程不仅存在销售行为,而且也存在生产行为。因此,当事人的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当包括生产、经营矿泉水,否则,根据《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11条的规定,这一行为还是应当按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的。
5.现在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六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