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手册适用于持普通护照入境后申请护照延期、换发和补发的外国人。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民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
外国人持普通护照入境后,因非外交或公务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护照延期、换发或补发。
四、受理机构
设区市(含霞浦)和马尾区、昌乐区、福清市、连江县、晋江市、石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5.禁止性规定
如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员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批准。 头发。
六、申请材料
(一)普通护照延期办理
1.外国人护照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护照照片拍摄规范》标准的照片;
3、有效证件或其他国际旅行护照;
4.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需办理的手续:
(一)持有C类护照的,应当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航空、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企业出具的证明函件;
(二)持F类护照的,提交邀请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出具邀请函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三)持G类护照者,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和已确定到达国家(地区)日期和座位的飞机(车、船)客票;
(四)持J2类护照的,提交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五)持L字型护照的,应提交旅行计划和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提交旅行社证明函;
(六)持M类护照的,应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 邀请、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证明函需与当地常住户口证明或实际居住证明一并提交;
(七)持Q2护照者,提交吊唁人出具的信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八)持R类护照的,应提交接待单位的邀请函和证明函件;
(九)持S2护照者,探亲者须提交被吊唁者出具的信件、外国人永久居留护照和家庭关系证明。 其他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应提交相关证明;
(十)持X2护照者外国人签证延期,应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校证明函。
(二)普通护照换发
1.外国人护照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护照照片拍摄规范》标准的照片;
3、有效证件或其他国际旅行护照;
4.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需办理的手续:
(一)换发F护照,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二)换发J2护照,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三)换发M护照,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四)换发Q2护照,应当提交被吊唁人出具的信函、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五)换发R护照,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专业人才条件和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函;
(六)换发S2护照,亲属须提交被吊唁人出具的信函、外国人永久居留护照和家庭关系证明。 其他人员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换发X2护照,应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函件和备案在学证明;
(八)因签证即将到期或护照页用完等原因申请换发签证的外国人,应提交入境时持有的签证或本国使馆签发的签证入境时已被吊销的相关证明;
(九)外国人入境后减少陪同人员的,应当提交入境时持有的签证和陪同人员的出生证明;
(十)外国人持团体护照入境,申请团体停留的,应当提交所在旅行社的证明函等材料。
(三)普通护照换发
1.外国人护照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护照照片拍摄规范》标准的照片;
三、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需办理的手续:
(1)护照遗失或被盗,应提交挂失证明或所属国使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证件或其他国际旅行护照;
(2) 护照如有损坏,须出示损坏的签证或原籍国使馆照会和新的有效证件或其他国际旅行护照;
(3)团体护照遗失、被盗或损坏,需提交当地主办旅行社出具的证明函及团体护照打印件。
七、加工形式
申请人应在护照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后7日内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亲属或者有关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60周岁以上因癌症等原因无法行动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有良好的永久居留记录;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华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障措施。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方式的,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外国人护照受理存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办理的手续和补充申请材料。
(三)审批机关通过约谈、电话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申请主体的真实性,初步审查确认申请人为外籍人士。 经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面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外国人签证延期,依法不予签发护照。
九、完成期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批准公安机关在内地调整外国人护照收费标准的批复》(冀物价[2003]392号文),公安部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龙华发[2011]470号文)。
(二)收费标准
1、零时:160元/人;
2.护照:168元/人;
2、第二本护照:252元/人;
3、半年(含半年)多次护照:420元/人;
4、一年多本护照(含一年):672元/人;
对等国家按对等国家关税收费。
十一、审批结果
(一)普通护照延期的,可以顺延相应的停留期限,但护照上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护照原列明的总停留期限。
(2)如换发护照,可换发相应护照,换发护照自入境之日起连续停留期不得超过1年。
(三)护照补发,可换发与原护照类别、入境有效期、停留期、原护照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护照。
12. 结果交付
本人凭《外国人护照受理存根》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当场签发,或邮寄。
十三、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享有平等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有权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过约谈、电话查询、现场勘查等方式,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祖母、祖父、孙子女、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关系、亲属关系证明:离婚证、出生证、收养证、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公证; 结婚证、出生证、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姓名变更证明等信息。
(三)外国机关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证、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应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四)身份证明:中国大陆公民的身份证明是指当地永久居留证件或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的证件和公民身份证; 华侨身份证明是指中国签证和加拿大移民证明; 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是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公民身分证是指香港公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外国人身份证是指外国人的永久性永久居民身份证。 华侨和港澳台公民还需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
相关外语证明材料应翻译成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