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截至目前,已有56个民族得到中央政府的承认和确认。 其中汉族人口最多民族区域自治,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世界上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有不同的制度模式。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84年5月1日,中国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党和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合法化。 2001年2月28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出现的新情况,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 目前,根据宪法和法律,中国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 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有广泛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是一个得到中央政府承认和确认的56个民族的国家。 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余55个为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 与其他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各种不同做法相比,中国的做法侧重于民族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实行自治,地方事务由地方自治机关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后来被写入法律,并于1984年5月1日颁布,即《民族区域自治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发展,该法于2001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我国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还有民族乡镇1100多个。 这些自治区、地区、县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