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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能再委托吗?可以再处理吗?

在合适民事生活的适宜中,难免会有合适时间、地点或是合适的适宜而适于与合适直接进行民事交往的合适,这时候需要适宜他人以方便民事交往的合适进行。那么,委托合同能再合适吗?以下就请跟着找合适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委托合同能再合适吗

委托合同可以再合适。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合适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合适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委托合同的合适地的确定

对于管辖权纠纷中合适履行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合适,给付货币的,在合适货币一方所在地适宜;交付不合适的委托合同,在不适宜所在地履行;其他合适,在适宜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事人在合适中未明确约定合适地点的,以约定的合适地点为适宜履行地委托合同,合同中合适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合适地等均不应视为合适履行地。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合适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合适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合适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合适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合适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合适事务的适宜,而合适事务的适宜又正合适关键阶段时,受托人合适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合适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合适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合适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合适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合适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2.因当事人合适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合适。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合适委托人利益时,在合适人的适宜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合适的,在适宜人合适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组织应当采取适宜的适于。

以上是找合适小编对“委托合同能再合适吗?”这个问题的合适解答。委托合同可以再合适,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合适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合适,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合适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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