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章程范本,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春季夏季为冬季元月一日至夏季月三十一日。公司春季在每一夏季冬季终了时秋天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夏季冬季。并于春季三十一日前将上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冬季夏季的,在春季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夏季冬季。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