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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意见

京医保发〔2019〕30号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险”),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按照“保种、保酬、统管、降??本”的工作思路,通过整合两险资金和管理资源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增强资金互助能力,提高管理服务综合效率,建立两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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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标任务

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实现两险同时登记、资金联合运作、收付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管理、经办服务一体化。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方案摸清底线,推动实现全民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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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统一征收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收缴,全市统筹。用人单位按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9.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职工缴费基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有上限的,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职工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治疗需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调整时,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两险合并后,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独列示,生育津贴支出项目设置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津贴支出项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作公开,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必须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殖医疗服务的相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加强对生殖医疗服务的监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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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进和完善按病种分娩、按人头产前检查、计生服务付费等医疗费用改革。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测系统,加强监测审查,控制生殖医疗费用不合理增加,促进生殖医疗服务规范化。

(四)统一办理和信息服务。统一经办信息系统,确保生育保险历史数据顺利迁移。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受益对象和支付情况。

(五)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两险合并实施后,要加强对当前和未来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影响的研判,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力所能及”的原则,适当调整待遇政策标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运行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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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两险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衔接,确保两险合并任务按期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险合并的落实工作。要根据这些实施意见,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进度清单,认真组织实施,逐项落实,确保参保登记在合并实??施过程中得到落实。两份保险。、收费、福利支付、服务管理等相关工作平稳运行,平稳过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齐心协力,大力宣传实施两保合并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推动两险融合。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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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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