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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

甘肃省反餐饮垃圾规定

(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食物浪费,形成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饮食习惯反对浪费条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物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浪费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止和制止食物浪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严格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倡导简单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建立政府引导、部门监督、行业自律、单位责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垃圾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餐饮垃圾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反餐饮垃圾工作机制,组织对餐饮垃圾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价,加强监督管理。 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宣传推广餐饮行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督促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并实施——餐饮浪费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协调指导餐饮行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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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学校建立健全反食物浪费制度,监督其落实反食物浪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游客文明节约就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向公众宣传、普及健康合理饮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营养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膳食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垃圾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防止食物浪费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加强文明就餐、杜绝浪费等公益性宣传,将严格节约纳入其中。以及反对食物浪费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反餐饮浪费责任,通过制定和实施反餐饮浪费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餐饮浪费活动。依法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措施。 必要的自律措施。 开展反餐饮浪费行业培训和指导,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

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应当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消费习惯。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规章制度和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反餐饮浪费相关规定,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行为,支持反餐饮浪费行为发展。餐饮垃圾志愿服务活动。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在治理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倡导婚丧嫁娶简餐,反对食物浪费。

第十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全省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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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浪费可耻、勤俭节约光荣的社会氛围。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加强对食品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揭露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食品消费观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表现突出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幼儿、学生的国情和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幼儿、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珍惜食物。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奢侈浪费,鼓励和提倡文明节俭的集体就餐活动。

婚丧嫁娶、亲友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应当合理准备、点餐,文明健康饮食。

个人应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就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第十三条 在家庭生活中,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和形成科学健康、充分利用材料、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根据生活实际需要购买、储存和配制食物,强化反餐饮政策。对于未成年儿童。 浪费家庭教育,自觉引导和培养未成年子女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活动就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就餐标准和要求,推行简餐、标准化餐。 ,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餐费浪费。 引领文明节俭餐饮的社会潮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成效评估和报告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能源资源管理。对公共机构进行保护评估并创建保护型机构。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提高餐饮供应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小份、小份以及其他不同规格、份数、组合的餐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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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餐饮浪费标识,并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提醒、解释,引导消费者按需点餐、取餐;

(三)在菜单上标注食品规格、建议餐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理念融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根据就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取适量食物;

(六)提示消费者将吃完的剩菜打包,提供卫生环保的饭盒、餐袋等用具,并提供打包服务;

(七)推动餐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设定最低消费金额等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额点餐。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小份量、小份量的餐食实行半份、半价、小份价。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积分奖励、折扣等方式奖励在餐费上省钱的消费者。

第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采购、加工到就餐的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种类和加工生产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防止食物浪费的措施,加强宣传和管理。宣传教育,强化反食物浪费意识。

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的动态管理,按照就餐人数采购、配制、配制餐食,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原则提供餐食。 、经济化、标准化,并注重膳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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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应当开展膳食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膳食服务,改进送餐方式,在显着位置张贴或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引导就餐者适量取餐; 加强就餐时检查,监测食物浪费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批评和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对就餐人员的数量、结构和饮食偏好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反对浪费条例,依法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引进、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食堂餐饮节约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校外餐饮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储存、生产加工过程的科学规范管理,提供按需餐食、营养餐食,优化送餐方式,提高餐饮满意度。

幼儿园、学校要不断创新反餐饮浪费宣传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强化学生反餐饮浪费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识; 建立泔水量等餐饮垃圾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对餐厨垃圾收集过程中的餐饮垃圾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餐饮节约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折扣、特价、采购、赠送等方式销售或者捐赠接近保质期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对销售或者捐赠的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进行明显标识和明确告知。

第二十一条 餐饮配送平台应当以显着方式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餐份、规格、推荐就餐人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饮食; 科学合理安排团餐,提醒游客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作、出版、传播宣扬暴饮暴食、暴饮暴食和其他浪费食物的节目、音像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停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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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项调查、代表性检查等方式,对反餐饮垃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浪费行为提出建议,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等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诱导、误导消费者过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落实防止食物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出版、传播宣扬暴饮暴食、暴饮暴食等食物浪费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责令停业整顿。受到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处罚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反餐厨垃圾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侮辱、威胁、殴打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善意提醒、劝说、举报餐饮浪费的其他公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依照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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