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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借款合同纠纷相似的案件判决并不统一(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主要针对“套路贷”等诈骗行为,但《通知》最后也强调了“法定利率”问题,指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把握司法红线”。凡突破或变相突破“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滞纳金”等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消费金融世界(微信ID:cfwnews)注意到,原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定利率”问题,近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合同纠纷中。

但奇怪的是,各地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

24% 规则

2018年7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与北京银行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消费金融”)金融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2014年10月11日,高某向北京消费金融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为13.2%。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半年还清。

合同还约定,如果高某违约,北京消费金融银行有权要求高某承担支付违约金和复利、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赔偿金等其他责任。损失。

2014年10月16日,北京消费金融银行向高某指定的贷款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

然而,高先生并未按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截至2015年12月10日,高先生仍欠北京银行消费金融贷款本金5万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滞纳金、逾期账户管理费共计6686.45元。.

北京消费金融银行起诉高某,法院判决高某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利息、逾期滞纳金、账户管理费6686.45元。

高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诉讼中,高某认为,北京消费金融银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账户管理费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规定,上述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

但法院认为,北京消费金融银行系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其向高某提供的金融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北京消费金融银行胜诉。

但在几乎相同的情况下,捷信就没有北消银行幸运。

捷信的损失

消费金融(微信ID:cfwnews)查获,2018年4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与捷信消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陈某向捷信申请贷款1万元,贷款月利率1.750%,无保险,分36期,每月还款559元。首次还款日为2015年9月4日,每月客户服务费率为0.335%。

但陈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捷信公司起诉陈某,要求陈某偿还贷款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贷款管理费2902.42元。 ,以及每月60元的灵活还款服务套餐费。元,违约金370元,客服费725.66元,共计12395.62元。

一审判决仅支持陈某偿还本金7815.91元、利息521.63元、违约金370元、客服费725.66元。对于捷信提出的2902.42元贷款管理费和每月60元弹性还款服务套餐费用,不予支持。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陈某向捷信支付的利息和违约金足以弥补其违约给捷信造成的损失。

捷信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捷信怎么退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同时向贷款人索赔。支持以税费等费用过高、与实际亏损严重偏离较大为由,要求下调年利率总额超过24%,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具体到捷信案,捷信与陈某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每月灵活还款服务套餐费等合计超过年利率的24%。不支持包月灵活还款服务套餐费。

与北京银行消费金融案相比,同类案件为何会有不同的判决?

消费金融行业发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追偿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捷信怎么退利息,也可以同时追偿,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金融机构及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北京银行与高某的贷款纠纷不适用于本规定,年利率超过24%的减免要求不成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法严格规范高利贷行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并指出借款人金融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是贷方要求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与实际损失显着偏离的,请求降低年利率总额超过24%的支持有效减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不同的依据,不同的结果,虽然是个案,但影响是至关重要的。从捷信二审的陈述可以看出。

捷信认为,贷款管理费和月度灵活服务费是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框架下,结合市场运营成本和风控成本制定的收费项目。捷信已为相关服务付费,应享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捷信担心一审判决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会导致更多借款人肆意违约,导致信贷成本增加,交易成本不稳定。

到底此类案件应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裁决?

2004年10月和2013年7月,我国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形成了我国利率市场化。但是,利率过高,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采用复杂的合同条款和交易设计,造成无形的高利率,对弱势借款人极为不利,也会损害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有法院认为,金融机构作为在知识和资金上具有较大优势的贷款机构,其贷款利率理应低于民间借贷,因此不应高于24%的年度上限。

但这样的观点是有争议的。

在消费金融(微信ID:cfwnews)咨询的几位律师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

上海荣利天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连根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份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但作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只有司法解释才能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判决,

北京汇诚律师事务所张本骥律师向消费金融行业坦言,这确实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也很复杂。

他倾向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不受24%和36%的年利率限制。

不过,北京市维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认为,既然民间借贷不能超过24%,从法律角度看,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不能不受限制,综合利率应设定在24%以内。

这样的案例是有先例的,看来讨论和争论还是会存在的。

成本的诅咒

此外,消费金融行业发现,捷信的认罪背后,其实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果年利率超过24%,则不予支持,这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是难以承受的。,因为这很可能会分解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消费金融公司试行管理办法》对贷款利率定价作出规定,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金回报要求、市场价格以确保定价能够覆盖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要覆盖风险,但仅仅覆盖风险是不够的。在实际操作中,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包括风险成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因此,实际贷款利率远高于风险成本。

对贷款定价影响最大、最直接的是资金成本。

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境内同业拆借等。

虽然融资渠道众多,但在当前国内消费金融业务爆发后,消费金融公司业绩暴涨,监管力度加大,各家公司的资金似乎并不充裕。

以捷信消费金融为例,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流动性比例分别为489.98%、282.49%和246.00%,流动性比例呈下降趋势。

捷信解释称,这是由于短期流动资产减少,短期流动负债增加所致。

不管怎样,每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在想方设法改善流动性状况。主要方式包括同业拆解、ABS融资、债券融资、信托等融资方式。

根据捷信公布的融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末,银行融资占整体融资的15.6%,ABS融资占整体融资的3.7%,信托及其他融资占80.7%。在整个融资结构中,信托贷款占比较大。

各种融资来源的成本也各不相同。来自股东的资金成本最低,但资金规模有限,难以跟上市场扩张的速度。银行融资的资金成本约为7%至9%,ABS融资的成本在5%至6%之间,信托贷款的成本高达9%至11%。

捷信方面,目前成本最高的信托贷款占比最高。

除了资金成本外,不良率也是影响贷款利率定价的重要指标。以捷信为例,2015年、2016年、2017年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70%、4.45%、3.82%。不良贷款的覆盖率也将作为成本计入贷款利率。

低资金成本和低不良率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两条“命脉”,但这两条命脉在贷款利率的定价中已经占了很大一部分。加之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和利润,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贷款利率定价的灵活性将越来越小。

这时候,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是否适合“24%”的利率就变得非常重要。

回到我们之前提到的案例,对于捷信来说,以目前的贷款成本,如果不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那么捷信的利润空间应该是微乎其微的。如果像捷信所担心的那样,一些借款人利用这一规则任意违约,那么这对于捷信和许多消费金融公司来说显然是难以承受的。

根据易宝研究院最新公布的相关数据,2017年,捷信营收最高,为132.36亿元,但利润仅为10.22亿元,利润率为7.72%。

ABS融资成本会更低,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渠道。但2017年监管将ABS融资纳入表中,合并计算杠杆率严格限制了消费金融ABS的扩张。

2018年,消费信贷ABS产品规模大幅下降。据融360统计,截至目前发行量仅为40个,不足去年同期的1/3。消费金融ABS产品绝大部分由资产质量和公司背景较好的阿里系发行,即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占61.57%。

然而,银行业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倚大树乘凉”。比如中银消费金融,资金成本明显要低很多。2017年虽然营收仅为40.05亿元,但利润最高,达到13.75亿元,利润率为34.33%。

因此,在贷款纠纷中,法院支持降低年利率超过24%,这将是对非银行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的考验。而这能否成为一种实践,还需要我们多观察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