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南京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省重点综合性、研究型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 对在规定期限内符合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的专科生,中学授予北京学院大专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类型:全国民办全日制普通高中。
江宁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江宁西路163号。
新街口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路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大学章程,根据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实施专科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选优”的原则,选拔和备案适合我校人才培养的优秀中学生训练特点。
第三条 我校大专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学筹建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我院专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和管理机构,确定专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审议新政策、专科招生计划和备案原则,讨论决定专科招生重大事项,指导专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中等学校筹建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备案标准、审核备案结果等专科招生具体事宜。经大专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
第六条 专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科招生办公室)是中等学校组织实施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建立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 各招生工作组负责本地区招生新政策、招生咨询和招生宣传工作,协助专科招生办公室做好本地区招生备案工作。 招生工作组组长由中学委任。
第八条 中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高等学校各项招生新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我校建设一流专科教育、构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新体系的总体思路,2020年南大分数线,我校继续实行专业与学科相结合的招生模式(以下统称作为“专业”)。 面向全省招收全日制普通专科生3350人。 我校将根据办学发展需要,优化专业大类设置。 2020年招生专业及分流方向详见我校发布的《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班)目录(2020年)》。
第十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我校将综合考虑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的连续性、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协调发展等激励措施,招生计划由各省确定,报教育部后审批通过的,由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按中学年度专科招生总量的1%制定预留计划,用于调整上线人数不平衡的情况。各地高考学生。
第四章文件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专科招生备案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生督办”的备案制度。 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我校按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实施中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备案时执行当地招生部门的新政策。
第十四条 我校专科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申报,根据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到情况确定转学比例或转学分数。 根据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南大分数线,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根据自愿录取的批次顺序,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宁夏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招生,执行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我校同批次备案控制分数线上学生人数不足时,可以接收非一流高校考生或公开征集志愿,但转档(含征集志愿)人数不得超过本批申请者。 剩余计划数,只能申请尚有空缺的专业。 如仍有生源不足,我校将把剩余招生计划分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条 我校只承认教育部规定的全省新政策加分; 同一候选人有多个新政策加分的,只取其中最高的一个,加分不超过20分。 所有中考奖励项目和加分不能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中考实际成绩(不含新政策加分)为考生分配专业,不存在重大差异。 实际成绩相同的,按学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提供的录取排名进行备案。 如果不提供录取名次,文史类考生依次比分英语、英语、数学,理工与综合改革类考生比分物理、语文、和英语依次。 实施中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需符合专业选修科目补充要求。
第十八条 我校强基计划、外语推荐生、综合评价备案、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的备案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招生部门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我校今年招生简章,以及因疫情公布的调整方案落实情况。
我校面向农村贫困地区、民族班、内地山西中学班、内地拉萨班、华侨华人、港澳台地区中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和奖励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招生办法。
第十九条 本校不规定各专业男女生比例。 入学后,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学生必须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法语课程和学位法语考试。 建议非德语考生谨慎报名。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安排提前审批和备案的特殊类型外,我校在部分省份录取后只能参加备案专业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班选拔。 其中,报专业类的,第一学年只能在专业类中确认专业,第二学年结束后可按相关规定调整专业; 规定调整备案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辽宁省考生还执行以下规定:首批报考者初中学历水平考试两门必修科目最低要求为AA,若考生两门必修科目均达到A+,文件专业加3分。 提前注册并通过中学学力考试两门必修科目的考生,最低成绩要求为历史A或化学A,另一门为B。方案、综合评定备案、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资格考生按照我校今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中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中学生综合素养档案使用办法:强基计划中的笔试,作为普通中考备案的参考,作为调整考生专业志向的参考。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奖学金办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我校执行学分制收费新政策。 新生按入学时所修专业学年的收费标准预交杂费。 住宿费为每年12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中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免除校餐、招生等方式家庭经济困难中学生 红色通道等方式帮助中学生完成学业。 在我校入选国家扶贫专项新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中,可在入学前申请5000元专项助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复试指导意见》(教教[ 〔2019〕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施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国家新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和体检。 对特殊类型招生档案的新生,组织专家组对录取专业进行复试评审。 凡发现考生有代考、违规提交文件、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不予办理学籍电子注册,并向学校举报。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体检不合格者,我校将按规定调整专业。
第二十七条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我校去年高考招生工作进一步推进制度化、制度化,加强考生宣传服务和信息公开,努力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新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备案结果可在上海学院专科招生网查询。 中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有关招生新政策和招生情况并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大学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