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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级别划分

法律分析:法官,共包括五级。而法官的行政级别,通常是相当于同级政府的行政副职,也就是说,区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区长,市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市长,省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长,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各级法院内部法官的行政级别,按照法院编制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别

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一般为一级大法官,其他副院长为二级大法官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