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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日期:2020-04-1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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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特制定“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一、免考对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肄业生和退学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含在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实施免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分类:

1、公共基础课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以上5门课程为公共政治课)、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2、专业基础课。

3、专业课。

三、学历课程免考规定:

1、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提供毕业证书即可)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及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含跨专业报考本科要求加考的相应的专业专科课程)。

3、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可在不同专业使用。

5、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以免考同一学历层次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6、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等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等。

四、非学历证书免考规定: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凡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凡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1)凡获得NCRE(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下同)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或《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凡获得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合上机考核两部分)。

2)凡获得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高级语言程序设计》(0342)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凡获得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和《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

1)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4、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

凡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初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中级)(课程代码:4304)”课程的成绩;获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TST)”中级以上证书的考生,可以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代码:3301)课程的成绩。

五、其他

1)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大约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数18学时。

2)各类高校不做考试课要求的考查课、选修课、附修课及非学历教育的培训、进修等课程均不在免考申请范围。

3)符合免考条件,办理了免考手续的课程,相应的被免考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同时免考(有特别要求的,另行规定)。

六、办理免考手续:

参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需由考生本人向当地考办提出申请,办理有关课程免考手续

。考生最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半年前把免考手续办妥(考生不得在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免考手续)。

申请者必须填《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考办审核,初审合格者由市考办集中报省自考办批准。经批准的免考课程,作为合格成绩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七、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2

安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办理程序

符合“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免考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办理免考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

免考课程申请

1、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必须取得1科以上(含1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免考。

2、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考办提出免考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准考证、

身份证。

原毕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或规定可以免考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按学历课程免考的应提供原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应包含:课程名称、学时或学分、成绩),并在所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形式:

A、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原毕业学校或教务处的公章;或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B、人事档案中本人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或成绩表复印件,并加盖组织或人事部门的公章;

3、认真填写《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填表要求:

字迹要清晰、整洁;

专业及学历层次必须填写,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专科;

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要填写准确;

免考课程名称及代码必须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及代码相同。

二、审核批准

1、初审

审核申请免考学生的毕业证书原件、等级证书原件、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

审核申请免考的课程是否符合免考文件要求:

A.

原毕业学校是否属于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

B.

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是否含有所申请免考的课程;

C.

免考课程名称是否与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

D.

是否属于跨专业加考课程;

E.

免考课程是否有学时或学分证明。或持有符合免考条件的等级证书。

经办人在符合要求的《免考申请表》上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

2、组档

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应包括:

A.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B.经办人签名、市自考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市自考办公章的《免考申请表》一式四份;

C.加盖有关部门公章的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或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对通过初审的免考材料,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整理排放,每30人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填写《安徽省高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正面。

3、审批

省自考办每年两次在毕业审档时会同各市自考办及主考院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会审。

B020218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主考学校:安徽财经大学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00015

英语(二)

14

4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3

00052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1

5

00152

组织行为学

4

6

03325

劳动关系学

8

7

00054

管理学原理

6

8

00182

公共关系学

4

9

06093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6

10

01214

培训管理

6

11

05963

绩效管理

4

12

06090

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6

13

06091

薪酬管理

6

14

10222

人力资源管理毕业论文

合计

74

说明:1、非本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劳动经济学(00164,6学分)和人力资源管理(一)(00147,5学分)两门课程;

2、考生可免考英语(二)(00015,14学分)课程,但需加考:社会学概论(00034,6学分)、行政管理学(00277,6学分)两门课程。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申请表

档案编号:

填表日期:

姓名

申报专业

准考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原毕业院校

联系电话:

原所学专业

学历层次

原所学课程或证书种类

免考课程代码

免考课程名称

初审意见

终审意见

说明:1、此表在申请免考考生经材料初审后填写;

2、此表填写一式四份,不得涂改。

篇2: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XX正式版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12正式版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正式版,管理规范,人口,统计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12正式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4-18皖人口发〔2012〕9号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2012正式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8

皖人口发〔2012〕9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8号)、《关于印发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

第一条

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条

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及流动人口管理及其各项业务的管理需求;

(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

(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三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

(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

第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

(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

第二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均应纳入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进入全员人口数据库。

城市区跨区居住的,按照主、副卡管理模式,在户籍地建立常住人口管理主卡,现居住地建立副卡。

(一)户籍人口

1.已入我省公安户籍的人口;

2.出生未入户、户籍在外省因婚嫁等原因尚未入我省公安户籍的常住人口;

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二)流动人口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口。

2.本县行政区域内,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口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事由异地居住的人口除外。

(三)常住人口统计包含本行政区域户籍人口和流入本行政区域内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第六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照

“户籍”与“常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做到“应管尽管”和统计上“不重不漏”,确定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

(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一致的,即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行政区域管理和统计,其中,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仅有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1.除在女方户籍地常住外,其它均在男方户籍地管理。

2.特殊情况,经双方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或乡级计生办协商仅在一方户籍地建档管理和上报,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双方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解决。

(三)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为本省,并均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

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本地建档管理和上报。不满一年的按照流动人口管理;

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

(四)已婚育龄夫妇系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

(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

(3)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且夫妇双方均在本省同一行政区域内常住的;

(4)男方为本省户口,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

(五)已婚育龄夫妇在同一城市(市辖区范围内)有多处住房(自建房或自购房)的,在户籍所在地按本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建立常住卡(主卡)并纳入管理;其它住房所在地仅建立临时居住卡(副卡),纳入管理并另行统计。

第七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

(一)“挂户”人口是指因某种原因,户籍挂靠本地但不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形成的人与户籍分离的情形。

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

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有固定住所(自建房或自购房)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情形的,参照该项处理。

3.“挂户”人员原户籍地为农村地区,现仍然在原户籍地居住的,纳入原户籍地常住管理;

(二)“口袋户”为持有户口迁移证但没有及时落户的人员。

1.原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

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行政区域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统计和管理。

(三)收(送)养子女

1.收养子女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

2.送养方明确的,生养史中应包含其出生信息,“孩次”以其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

3.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

(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

1.已领取《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

2.对无婚姻状况证明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

(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

(2)乡、村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

(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询,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询文书、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

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二孩的不予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

(五)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1.父母双方身份均确认的非婚生子女,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分别按各自孩次累计统计,并作为政策外上报。

2.非婚生子女,其父母只有一方能确认的,纳入该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该方孩次累计统计。

(六)涉外出生子女

1.我省公民在国外或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国外或境外出生证)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累加计算;未在我省入户的不上报出生。

2.双方非中国公民,所生育(含收养)子女在我省入户,由子女入户地统计。

3.夫妻一方为我省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入户的,由入户地上报出生。

第三章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

第八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包含:

(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

(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

(四)计划生育奖惩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

第九条

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

(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

(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和管理。

(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

(四)村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

第十三条

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

第十四条

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上报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

第十五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乡级(街道)计生办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

第四章

人口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功能,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第十九条

信息统计和管理的对象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按照以“户籍”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确保统计上“不重不漏”。

第二十条

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迁移)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其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交流通报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及时反馈,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变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同一城市多处住房,在户籍地已建卡的,在另一地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向其全员主卡所在地复制生成本地副卡,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地提示临时居住变更信息,期间发生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由副卡所在地进行登记,同时,全员系统自动向主卡所在地发出同步变更申请,由主卡所在地核实确认后,主卡同步变更。

第二十二条

流入人口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流出地进行信息查询和信息通报;省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协查和信息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类平台交流、共享信息要按照流程及时反馈和变更信息,个案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批量共享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和变更。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相关规程操作。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人口信息提供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凡是提供县级及以上范围人口信息,需经市级批准,并报经省级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信息系统中的人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统计部门要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推进计划生育科学管理,引导基层开展孕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各项服务,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社会保障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员人口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级信息引导单等是人口信息采集基础性资料,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向外提供。原始资料归档按年由乡级专人负责保管、专柜存放。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定期进行信息异地备份,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进行一次全量备份。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安装运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软件的计算机要严格管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补丁、每天升级病毒库、查杀黑客程序,定期更换用户密码,保障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第二十九条

依托省电子政务平台,省级建立全员人口数据中心,根据国家《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站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机房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定期进行系统软件、硬件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防范、监控、补救和排除等措施。

第六章

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配备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信息化管理人员,承担本市、县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指导乡级开展信息化应用;乡级计生办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人口计生服务站、所等技术服务人员,具备条件的村级计生专干要经过培训,熟练操作计算机。

第三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均应建立统计和信息化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信息化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安徽省,资质,管理办法,认定,墙体材料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未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初审、产品质量的抽检、企业现场考核工作(试点县按皖墙办综(2007)36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条件: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必须具有成熟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规模、具备产品出厂检测能力、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砖厂)

(四)企业生产规模和设备技术状况材料

(五)现行产品标准及产品技术性能说明书;

(六)企业管理结构图及相对应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规程;

(七)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近二年内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九)产品应用反馈意见(至少二份、新办企业不要求)

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

(二)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

(三)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可免于现场考核)并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四)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合格者核发《证书》。

第八条

外地进入本省建筑市场的墙体材料,其生产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提供的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生产地墙改办的证明和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向安徽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九条

取得《确认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证书》编码和批准日期。

第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取得《证书》的产品,应按有关规定返退其予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使用未取得《证书》的产品,一律不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省级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三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通报,同时注销其《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出卖、出租、逾期使用《证书》的;

(四)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在取证后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

注:关于产品出厂检测能力的要求,考虑到新老办法的过渡,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暂不作为必备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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