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许可证,金融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切实防范破损、遗失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金融许可证的领取、日常检查、维护、保管和上缴等管理内容与要求。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持有金融许可证机构的管理。3职责与权限3.1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人力资源部为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金融许可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金融许可证的管理,切实防范破损、遗失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金融许可证的领取、日常检查、维护、保管和上缴等管理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持有金融许可证机构的管理。
3
职责与权限
3.1
金融许可证的保管应作为重要凭证专门管理。人力资源部为全行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对全行金融许可证进行管理和检查,至少每半年要对全行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2
各持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金融许可证管理的责任人,至少每季度要对本单位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3
各持有单位要指定金融许可证管理人员,负责许可证的领取、日常检查、维护、保管和上缴等工作。
3.4
各具体管理人员至少每月要对本部门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金融许可证的检查要做好相关登记。
4
政策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5
流程图
无
6
风险控制要点
无
7
内容与要求
7.1
领取、上缴金融许可证或持证办理工商年检时要坚持专人专车双人押运制度。
7.2
发放金融许可证时要进行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交接要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交接登记。金融许可证管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发生变动要向总部,由人力资源部再向河南省银监局报告。金融许可证移交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履行相关交接登记手续,领取、发放、上缴金融许可证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簿。
7.3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要立即向人力资源部以至向银监局报告。
7.4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分行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金融许可证管理情况及公示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7.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8
检查与监督
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8.2
内部审计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8.3
办公室法律事务人员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9
支持性文件
9.1机构管理规定
10.1
外部合规文件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1
内部合规性文件
10.1
文件控制程序
12
支持性记录
无
13
附录
篇2:《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标准,产品,企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本文简介: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 本文内容: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备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推荐性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企业是确保产品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要对审查结论负责;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部门负有组织协调和审核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六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的原则:
(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5)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6)制定企业标准应听取用户和专家的意见;
(7)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应符合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
(3)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4)其它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由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一般分为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1)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查。
(2)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作用,建立熟悉产品生产、科研、检验、监督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专家库”,或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可依托有关机构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担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也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业标准化专家库”内的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或采取函审的方式,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受委托从事审查的机构和专家按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得出是否备案的结论,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二、三级医疗器械;
(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
(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
(四)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
(五)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
(七)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企业将材料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按相应的专业指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查或召集专家进行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报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认为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即填写《标准审查报告书》,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然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受理备案部门。
(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发现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时,应立即告知申报企业,限期修订或重新制定标准,经审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
(一)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
(三)标准编制说明(重点说明确定标准中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
(四)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标准内部审定意见书;
(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标准原文及译文;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备案部门接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应严格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如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份发送企业。如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二十二条
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个别技术内容需做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报送原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者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名称,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已经修订,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申请表》。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复审情况。
第五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对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实施资质认可管理,从事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必须接受省局的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颁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同级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符合要求者准许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标准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二十八条
生产企业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受理备案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执行《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篇3: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测温,管理规定,缺陷,设备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证高温季节和高峰负荷期间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红外检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针对配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红外测温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配电工区所辖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设备的红外检测工作。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包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设备红外测温及其缺陷处理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为保证高温季节和高峰负荷期间设备和电网的安全运行,提高红外检测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针对配电网实际情况,制定红外测温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配电工区所辖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设备的红外检测工作。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红外检测诊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及过热缺陷的判别方法。
规定适用于各电压等级中具有电流、电压致热效应或其他致热效应的设备,包括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电力电容器、避雷器、母线、导线(接头)、低压电器及二次回路等。
三、
技术要求
㈠
人员要求
电气设备红外诊断是直接为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服务的一项带电检测技术,从事电气设备红外检测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
了解红外成像诊断技术的基本条件和诊断程序,熟悉红外成像仪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和性能,应认真阅读红外测温仪使用说明书,熟悉掌握仪器的操作程序和调试方法。测温时,应根据红外测温仪的使用要求,对不同的被测设备材料,采用不同的发射率,以保证测温的准确性。
2.
红外测温是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测试人员应接受有关的红外检测技术的培训,持证上岗。
3.
了解被检测设备的结构特点、外部接线、运行状况和导致设备故障的基本因素等。
4.
测试人员应具有一定现场工作经验,熟悉并能严格遵守电力生产和工作现场的有关安全规程。
㈡
检测环境要求
1.
被检设备是带电运行设备,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符合安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尽量移开视线中的遮挡物如绝缘罩、门和盖板等。
2.
环境温度一般不宜低于5℃、空气湿度不大于85%。
3.
不应在有雷、雨的情况下进行,风速一般不大于5m/s。雾、雪的情况下不宜进行。
4.
气候为阴天、多云为宜,最好在夜间进行,晴天检测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入镜。在室内检测避开灯光的直射,室内最好闭灯检测。
5.
检测电流致热型的设备,最好在设备负荷高峰状态下进行,至少不低于额定负荷的30%。
㈢
诊断方法
1.
表面温度判断法
根据测得的设备表面温度值,对照GB/T11022-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中,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各种部件、材料和绝缘介质的温度和温升极限的有关规定(见附录二),结合环境气候条件、负荷大小进行分析判断。
2.
相对温差判断法
当设备接头超温时,还应采用相对温差对超温性质作进一步判断。相对温差:两个对应点之间温差与较热点温升之比的百分数。相对温差可用下式求出:δ=(T1-T2)/(T1-T0)×100%
。式中:T1—发热点的温度;T2—正常相对应点的温度;T0—环境参照体的温度。当相对温差值小于80%时,一般应作为三类缺陷处理;当相对温差值大于等于80%但小于95%时,应作为二类缺陷处理;当相对温差值大于等于95%,应作为紧急缺陷上报。
对电流致热的设备,采用相对温差判断法可减小设备小负荷下的缺陷漏判。
3.
同类比较判断法
根据同组三相设备间对应部位的温差进行比较分析。
一般情况下,对于电压致热的设备,当同类温差超过允许温升值的30%时,应定为重大缺陷。
4.
图像特征判断法
根据同类设备的正常状态和异常状态的热图像判断设备是否正常(利用软件进行分析)。
5.
诊断判据
5.1
电流致热的判据(见附录一)
5.2
电压致热的判据(见附录二)
四、红外缺陷的管理
运行班为配电工区设备红外测温的责任班组。红外检测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执行有关红外检测工作的各项标准、规章、制度,制定红外检测诊断工作计划并报工区监督实施,编写年度总结报告,负责电力设备红外检测诊断数据库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红外仪器的保管、使用和校验比对管理工作,发现重大缺陷及时向工区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确定重大过热缺陷的预防对策预案。
㈠
缺陷管理:红外检测发现的设备过热缺陷同其他设备缺陷一样,纳入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的范围,按照设备缺陷管理流程进行处理。
红外测试人员应对测温记录根据各种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设备发热的发展情况、设备在系统中的地位、设备负荷大小、环境温度、是否影响对用户的供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将结果以规定的报表方式报工区领导以便做出处理安排。
根据过热缺陷对电气设备或运行的影响程度,一般分成三类:
一般缺陷:指设备存在过热,有一定温差,温度场有一定梯度,但还不会马上引起事故,一般要求记录在案,注意观察其缺陷的发展,利用停电检修机会,有计划的安排试验检修消除缺陷。
重大缺陷:指设备存在过热,程度较重,温度场分布梯度较大,温差较大,应尽快安排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应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安排其它测试手段,确认缺陷性质后,立即消缺。
紧急缺陷:指设备最高温度超过GB/T11022规定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立即安排处理。电流致热的设备应立即紧急降低负荷电流,电压致热的设备应立即安排其它试验手段,确定缺陷性质,立即消缺。
电压致热的设备缺陷一般定为重大缺陷和紧急缺陷。
㈡
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周期
正常运行的配电设备应遵循检修和预试前普查、高温高负荷等特殊情况下的巡查相结合的原则,一般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一般在夏季和冬季高温和高负荷季节)。
新建、扩改建或大修投运的电气设备,红外检测应在投运后,不超过1个月内进行(最早不少于24小时),并对避雷器、电容器、互感器、断路器、变压器、套管等进行精确测温,对原始数据及图像进行存档。
对变压器、开关等设备大修前,应进行红外检测,为检修提供指导。
每年必须对避雷器、电容器、互感器、断路器、变压器、套管等电压致热的设备进行一次精确测温,做好记录,并存入红外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对运行环境差、设备老旧及缺陷设备应缩短周期,重大事件、重大节日、设备负荷突然增加或运行方式改变等需增加设备测温次数。
㈢
数据管理
电气设备的红外检测作为设备缺陷检测手段之一,其测试记录和诊断报告、检修报告应详细、全面、妥善保管,并建立诊断数据库。
红外检测报告应包含检测日期、检测环境条件、检测地点、检测人员、设备名称、缺陷部位、缺陷性质、负荷、图像资料、诊断结果及处理意见等内容。
现场应详细记录缺陷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出检测诊断报告。附现场检测记录和诊断报告样本。(见附录三)
对记录的数据和图像及时存档,诊断结论和处理结果要求登记在案,缺陷和异常及时上报工区领导。
11
附录一
电流致热设备缺陷诊断判据
设备类别和部位
故障特征
缺陷性质
备注
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
紧急缺陷
电器设备与金属部件的连接
接头和线夹
线夹和接头接触不良
δ≥35%
δ≥80%
热点温度>80℃
δ≥95%
热点温度>110℃
金属部件与金属部件的连接
接头和线夹
线夹和接头接触不良
δ≥35%
δ≥80%
热点温度>90℃
δ≥95%
热点温度>130℃
导线
导线松股或断股
δ≥35%
δ≥80%
热点温度>80℃
δ≥95%
热点温度>110℃
隔离刀闸
转头
转头接触不良
δ≥35%
δ≥80%
热点温度>90℃
δ≥95%
热点温度>130℃
刀口
弹簧压接不良
δ≥35%
δ≥80%
热点温度>90℃
δ≥95%
热点温度>130℃
断路器
动静触头
压指压接不良
δ≥20%
δ≥80%
热点温度>55℃
δ≥95%
热点温度>80℃
内外部的温差为50K-70K
中间触头
压指压接不良
δ≥20%
δ≥80%
热点温度>55℃
δ≥95%
热点温度>80℃
内外部的温差为40K-60K
电流互感器
内联接
螺杆接触不良
δ≥20%
δ≥80%
热点温度>55℃
δ≥95%
热点温度>80℃
内外部的温差为30K-45K
注:1.δ=(T1-T2)/(T1-T0)×100%
;2.当被测导体被带气隙的绝缘罩覆盖时,测得的温度应增加10~20℃后再做判断。
电压致热设备缺陷诊断判据
设备类别
故障特征
允许温升
相间温差
备注
电流互感器
10kV浇注式
铁芯故障
-
4.0K
包含局放增大
电压互感器
10kV浇注式
铁芯故障
-
4.0K
包含局放增大
氧化锌避雷器
10kV
阀片受潮或老化
1.0-2K
-
附录二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各种部件、材料和绝缘介质的温度和温升极限
部件、材料和绝缘介质的类别(见说明1、2和3)
最大值
温度
℃
周围空气温度不超过40℃时的温升
K
1
触头(说明4)
裸铜或裸铜合金
──在空气中
75
35
──在SF6(六氟化硫)中(见说明5)
105
65
──在油中
80
40
镀银或镀镍(见说明6)
──在空气中
105
65
──在SF6(六氟化硫)中(见说明5)
105
65
──在油中
90
50
镀锡(见说明6)
──在空气中
90
50
──在SF6(六氟化硫)中(见说明5)
90
50
──在油中
90
50
2
用螺栓的或与其等效的联结(见说明4)
裸铜、裸铜合金或裸铝合金
──在空气中
90
50
──在SF6(六氟化硫)中(见说明5)
115
75
──在油中
100
60
镀银或镀镍
──在空气中
115
75
──在SF6(六氟化硫)中(见说明5)
115
75
──在油中
100
60
镀锡
──在空气中
105
65
──在SF6(六氟化硫)中(见说明5)
105
65
──在油中
100
60
3其他裸金属制成的或其他镀层的触头或联结
(见说明7)
(见说明7)
4用螺钉或螺栓与外部导体连接的端子(见说明8)
──裸的
90
50
──镀银、镀镍或镀锡
105
65
──其他镀层
(见说明7)
(见说明7)
5油开关装置用油(见说明9和10)
90
50
6用作弹簧的金属零件
(见说明11)
(见说明11)
7绝缘材料以及与下列等级的绝缘材料接触的金属材料(见说明12)
──Y
90
60
──A
105
65
──E
120
80
──B
130
90
──F
155
115
──瓷漆:油基
100
60
合成
120
80
──H
180
140
──C其他绝缘材料
(见说明13)
(见说明13)
8除触头外,与油接触的任何金属或绝缘件
100
60
9可触及的部件
──在正常操作中可触及的
70
30
──在正常操作中不需触及的
80
40
说明1:按其功能,同一部件可以属于表列出的几种类别。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的最高温度和温升值是相关类别中的最低值。
说明2:对真空开关装置,温度和温升的极限值不适用于处在真空中的部件。其余部件不应该超过表给出的温度和温升值。
说明3:应注意保证周围的绝缘材料不遭到损坏。
说明4:当接合的零件具有不同的镀层或一个零件是裸露的材料制成的,允许的温度和温升应该是:
a)对触头,表项1中有最低允许值的表面材料的值
b)对联结,表项2中的最高允许值的表面材料的值
说明5:六氟化硫是指纯六氟化硫或六氟化硫与其他无氧气体的混合物
说明6:按照设备有关的技术条件:
a)在关合和开断试验(如果有的话)后;
b)在短时耐受电流试验后;
c)在机械耐受试验后;
说明7:当使用表没有给出的材料时,应该研究他们的性能,以便确定最高的允许温升。
说明8:即使和端子连接的是裸导体,这些温度和温升值仍是有效的。
说明9:在油的上层
说明10:当采用低闪点的油时,应当特别注意油的气化和氧化。
说明11:温度不应该达到使材料弹性受损的数值。
说明12:绝缘材料的分级在GB/T11021中给出。
说明13:仅以不损害周围的零部件为限
附录三
电气设备红外检测报告
设备名称:
测试仪器
图像编号
辐射系数
负荷电流
额定电流
测试距离
天气:
环境温度:
湿度:
图像分析
红外图像
可见光图像
诊断分析和缺陷性质:
处理意见:
检测人员:
检测时间:
审核:
电气设备现场检测记录
检测时间:*年*月*日
环境温度:
湿度:
序号
设备名称
缺陷部位
表面温度(℃)
正常相温度(℃)
参照体温度(℃)
温差(K)
相对温差(%)
负荷电流/额定电流(A)
缺陷性质
图号
时间
人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