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医保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医保,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医保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大药房医保管理制度一.机构管理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店长、药师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店长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
药房-医保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大药房医保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药房成立医保管理小组,由药房店长、药师等人员,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医保工作。店长负责对药房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本药房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药品管理
(一)药品导购
1.药房所经营药品由公司总部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择优采购。
2.药房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实行)》配备好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品种,满足参保人员医保基本用药。
3.药房应严格按照公司《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对药品的进、存、销进行规范管理。
(二)药品储存
1.药品应按规定的条件储存,保证储存药品的质量。
2.药品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分类陈列并有明显的分类标识,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处方与非处方、内服与外用、易串味药品专柜陈列。
3.药房每个季度做好药品盘点工作,做到商品帐货相符,盘点表并按要求保存备查。
(三)药品销售
1.规范配药行为,应认真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并对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核,严禁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处方可调配、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须经处方医师更正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3.国家规定的非处方药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每次配药必须认真填写“医疗保险诊历本”。
4.药品销售必须打印与药品基本信息一致的电脑购物小票,电脑小票上按要求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生产企业、批号等反应产品质量的信息。
三、服务管理
1.药房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2.药房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服务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3.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4.加强医疗保险征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医保购药人员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四、财务管理
1.药品按规定分类陈列并做到一物一标价签。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
2.对配送入库的药品由验收人员根据配送单据对实物进行品名、规格、单位、生产企业、数量、批号、有效期进行逐一验收并签字后一般情况24小时完成电脑入库,特殊情况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电脑入库。对货单不符的商品及时处理。
3.药房做好医保账册的建立,按月做好药品采购单据、退货单据等账册分类装订,并按照《药品经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保存备查。
五、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员及时与社保局沟通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建设。
2.确保录入医保系统的药品目录准确无误。
3.规范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4.每月按规定向社保局报送上月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
六.奖罚管理
1.24小时售药标志不明或破损的发现一次对负责人进行5元的处罚。
2.未按规定核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冒名配药的发现一次扣5元。
3.未按规定审核医保用药量导致超剂量的发现一次扣5元。
4.药房基本用药品种未达到70%以上的对负责人进行10~50元的处罚。
5.药房未按制度规定每月分类建立医保账册的发一次对财务人员进行5~10元的处罚。
6.药品未按规定处方与非处方分类陈列,标志不明显的发现一处扣1元。
7.药品配送单据未按规定及时入库,且帐货不符的发一次扣5元。
8.药房未按规定进行季度盘点且盘点盈亏金额超过公司财务规定金额对负责人处以50~100元的处罚。
9.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购物小票的发现一次扣5元。
10.药房所销售药品未执行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格,未做到一物以标签的每发现一次扣10~50元。
11.药房未按规定每月向社保局报送上月医疗保险费用月报表、医疗保险费用结帐单的每次对负责人处以50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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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办法
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办法 本文关键词:苏州市,医保,省内,异地,就医
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办法 本文简介: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办法一、市区转出就医1.范围对象: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长期在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
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办法 本文内容:
苏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跨市异地就医结付办法
一、市区转出就医
1.范围对象: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因长期在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居住或工作,已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居外医疗登记备案手续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
3.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申请表》,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转入接收手续。
4.异地就医人员持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就医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转入市区就医
1.范围对象:参加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
3.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有关事项
1.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以及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结付政策。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在划卡结算时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应由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互为垫付并定期差额结算。
2.参保人员需取消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的,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单,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取消申请;居住地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先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取消及新增手续,再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办理转入接收手续。参保人员取消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后,按居外医疗规定执行;回参保地居住的,还应办理居外医疗取消手续。
3.苏州市区省内异地就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北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篇3:华兴学院学生处大学生医保办职责
华兴学院学生处大学生医保办职责
1.认真执行学院及市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心的有关政策。
2.认真宣传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3.负责医疗保险手续的办理;个人缴费的核定;参保人员的增减变更;门诊特殊治疗、以及各项手续上报审批等工作。
4.负责新生参保以及毕业生退保等工作。
5.每月1—10日汇总前一月学生看病报销材料,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职责
1.制定每学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依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立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体系;
3.加强心理健康检测系统的软硬件建设;
4.建立并适时更新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档案,定期分类整理、报告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转介,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定期组织对辅导员、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培训;
6.定期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系列讲座;
7.及时为在校学生提供各种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8.负责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心理档案并做好指导工作。
9.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10.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政策、理论及工作实务的调研工作;
11.完成各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