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简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520(颁布时间)20110520(实施时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本文内容: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520(颁布时间)
20110520(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四十四号(文号)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
[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条
[选委会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选举咨询;
(二)制定本村选举办法,并经村民会议通过;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公布选民名单,调查和处理村民对选民名单的意见;
(五)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投票时间、地点,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公布;
(七)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交流;
(八)印制选票和有关表格,确认委托投票手续;
(九)主持选举投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和上报选举结果;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第十一条
[选委会成员调整]在选举期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另行推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
[选举权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三条
[选民登记]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在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本村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在居住村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患有精神病的村民,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选民调整]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提名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选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的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组织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提名的期限或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提名时选民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九条
[候选人确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名额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二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有女性。
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确定正式候选人。
召集提名或者预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不设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同时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所得选票不得相加计算。
第二十条
[候选人公示与递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分别按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张榜公布。
已被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在投票前主动要求退出,候选人形成缺额时,应当从其他已提名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但是,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行为的,由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选民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选举大会召开]投票选举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投票前,应当清点到会人数,通过选举办法,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票箱,清点选票,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分会场和投票站,对不便于参加选举大会的选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在其住所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流动投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员
第二十三条
[投票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或者分次投票的方式,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办法中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发放《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
第二十四条
[无记名投票]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写处。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近亲属、其他选民或者代写处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投票]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确认委托书,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当场计票公布]投票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当众开箱,公开核票,公开唱票,公开计票,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二十七条
[投票有效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所发票数的,该次投票无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有效票、无效票,都应当计算为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
外出一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二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依得票
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差额比例,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暂缺]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若主任暂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由在选举中得票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所缺名额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就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条
[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选民同意,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但其他程序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备案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作移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将村民委员会印章移交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封存保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当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将印章交付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办公设施、财务账目、债权债务、经营资产、资料档案等移交工作。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民小组长推选]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
推选村民小组长,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推荐候选人,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候选人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三十四条
[推迟选举投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选举日进行选举投票的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可以推迟选举投票。障碍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投票选举。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三十五条
[村委会成员罢免]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指导该村组织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罢免]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
对罢免村民小组长的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村民小组长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小组长须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村民小组长后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长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村委会成员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补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九条
[职务变动备案]因罢免、辞职、补选或者其他原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变动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法调整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法任职责任]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宣布其任职无效,并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破坏现场选举责任]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不正当手段,造成选举场所秩序混乱,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破坏选举责任]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法律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打击报复责任]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大监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监督,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援用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篇2: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本文简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程安东二○○二年一月十一日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本文内容: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价格、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省、市、县、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市、县、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五)因公致残返城知识青年的护理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统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设区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设区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设区市城区内应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享受: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材料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重新进行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身份证,按期到委托的银行网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
(二)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或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保障对象户籍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障待遇变更手续,其保障档案应当随户籍关系一并迁移。逾期不办者应重新申请。
单位和个人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受理机关应及时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并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篇3:2019年陕西省中考历史试题
xxxx年陕西省中考历史试题
第Ⅰ卷(非选择题共16分)
13.我国历史上派遣张骞出使西域的是
A.秦始皇B.汉武帝C.北魏孝文帝D.唐太宗
14.它的作者是贾思勰,它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的农学著作,在世界农学史上具有重要
地位。它是
A.《齐民要术》B.《水经注》C.《本草纲目》D.《天工开物》
15.19世纪60~90年代,洋务派以“自强”求富”为口号,开展了洋务运动。这场运动
A.使民主共和观念深人人心
B.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
C.推翻了清朝统治
D.使中国富强起来
16.抗击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下列图片所示历史事件,能够体现这一优良传统的是
A.武昌起义士兵占领楚望台军械库B.南昌起义
C.中国守军在卢沟桥抗击日军D.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总统府”
17.某校九年级(2)班的同学以“中国共产党历次重要会议”为主题开展探究活动。他们搜集到这样一则资料:这次会议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
战略决策,是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该会议是
A.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B.遵义会议
C.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D.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
18.学完中国现代史后,小华同学得出这样的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下列叙述能够体现这一认识的有
①在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促进了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②1971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③我国在解决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开始进入小康水平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19.某校准备举办“第一次工业革命成果图片展”,下列成果可供选用的有
①电子计算机②珍妮机③汽车④“旅行者号”机车
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
20.下列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有关叙述,正确的是
A.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趋密切
B.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百利而无一害
C.使各国经济互相排斥,孤立发展
D.使人类不再面临战争的
威胁
第Ⅱ卷(非选择题共24分)
本卷共7题,计60分。
21.(6分)
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我国古代时期,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开展,不仅使中华文明更加辉煌,而且促进了世界文明的发展。
请回答:
(1)选做题:以下两个小题,请任选一个作答。(如果两个都答,按第①小题计分)
①列举唐代中外文化交流的主要史实。(至少举出两点)
②简述郑和下西洋的历史意义。
(2)唐代中外文化交流的史实(或郑和下西洋的历史意义),对今天构建和谐世界有何借鉴?
22.(8分)
中国近代史上,为挽救民族危亡,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掀起了新文化运动。
请回答:
(1)右图所示人物是新文化运动的主要代表,他于1915年创办了《新青年》。你知道他是谁吗?
(2)简述新文化运动的历史作用。
(3)结合新文化运动的作用,谈谈该运动对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建设有什么启示?
23.(10分)
美国是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请你参加以“美国的历史”为主题的探究活动。
【材料回放】
材料一:《独立宣言》宣告北荚13个殖民地脱离英国,成为独立的国家,即荚利坚合众国,简称美国。
材料二:1861~1865年,美国发生了一场关乎荚利坚民族命运的战争,这场战争以北方的胜利而告终
。经过这场战争,荚国废除了黑人奴隶制,维护了国家统一。
材料三:从1929年开始;美国股市暴跌,银行倒闭,工商企业破产,市场萧条,农产品价格下跌,失业和饥饿人数激增。1933年,罗斯福受命于危难之际,就任美国总统。为摆脱困境,罗斯福政府在金融、工业、农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历史上称之为“罗斯福新政”。
【探究问题】
(1)依据材料一,美国于(1分)年7月4日独立。
(2)材料二反映了美国历史上的什么重大事件?结合材料二,谈谈这一重大事件在美国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3)材料三所述的“危难”指的是什么?简述“罗斯福新政”在美国历史上的作用。
【得出结论】
(4)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究,请你简要归纳美国能够成为世界强国的基本条件。
答案:
选择题:B.A.B.C.D.A.D.A.
非选择题:21.(1)①主要史实:遣唐使;玄奘西行;鉴真东渡等。(答出两点即可,每点2分,共4分)
②历史意义:加强了我国和亚非各国的友好往来;促进了我国和亚非各国的经济交流(每点2分,共4分)
(2)借鉴:倡导开放;倡导交流;倡导合作;友好往来;互相学习等。(答出一点即可,2分)(符合题意,观点正确,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22.
(1)陈独秀。(2分)
(2
)作用:
例答一:①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空前的思想大解放运动,它启发着
人们追求民主和科学,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②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每点2分,共4分)
例答二:①激发了广大青年追求新思想的热情,促使人们冲破封建思想的罗网,探索救国救民的新出路;②在近代中国掀起了一场思想解放的风暴。(每点2分,共4分)
例答三:①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它高举民主与科学的旗帜,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思想文化进行了一次猛烈的扫荡;②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作了思想准备。(每点2分,共4分)
(3)启示:解放思想;不断创新;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吸收人类优秀的思想文化成果等。(答出一点即可,2分)(符合题意,观点正确,言之有理,均可得分)
23.(1)1776
(2)“南北战争”(或“美国内战”)。(1分)
作用:①废除了黑人奴隶制度,维护了美国的统一:②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每点1分,共2分)
(3)经济危机。(1分)
作用:使美国度过了经济危机,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4)基本条件:实现国家独立;维护国家统一;不断改革创新。(每点1分,共3分)(符合题意,观点正确,言之有理,均可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