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ISP电信增值业务申请材料 本文关键词:深圳,增值业务,申请材料,电信,ISP
深圳ISP电信增值业务申请材料 本文简介:编号:许可证号: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年*月*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印制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拟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拟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住所注册机关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
深圳ISP电信增值业务申请材料 本文内容:
编
号:
许可证号:
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年*月*日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印制
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拟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拟申请的业务覆盖范围
公司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册
号
注册住所
注册机关
市/区(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资本
成立日期
有
效
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手机及固话
公司传真
负责人姓名、手机及固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姓名、手机及固话
电子邮箱
股
权
结
构
股东名称
工商注册号
(身份证号)
参股比例(%)
企业性质
□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
□外商投资
上市情况
□否
□是,已在
上市
□是
□否
取得过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已颁发许可证批准经营的业务种类
许可证号
声明条款:
本公司承诺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附件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如有虚假本公司和本人愿接受管理机构的依法处置。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公司概况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至少应包含:公司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能简介,公司人员概况、已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主要办公场所地址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学历
联系电话
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序
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专业
学历
联系电话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业
务
发
展
和
实
施
计
划
申
请
经
营
业
务
简
述
业务实施计划
(应包括业务开通时间、业务发展地域范围等计划安排)
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服务项目
□拨号接入
□主叫
□上网卡
□ISDN
□其他:
□宽带/专线接入
□ADSL
□LAN
□WLAN
□FTTX
□DDN
□FR
□ATM
□PCM
□其他:
□网站服务
□专线接入
□其他
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中心节点城市
节点设置城市
主机房地址
接入骨干网名称
接入带宽
线路租赁来源
□中国电信
□中国联通
□中国移动
□其他
接入带宽
□共享
□独享
网站备案系统
设置城市
网络拓扑图及技术方案简要说明
(至少应包括网络拓扑图及其简要描述,技术实现方案的简要描述)
网站备案管理技术方案
建设情况
□已建
□未建,承诺在取得许可后
个月内建成。
建设方式
□购买经检测符合相关管理技术规范的软件系统。
□自建,承诺符合相关管理技术规范。
网站备案系统设置城市
网站备案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要设备清单
技术负责人
联系方式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质
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
有害信息发现受理处置机制
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
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网络安全防护制度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
用户日志留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
安全联络员变动承诺
其他
注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的申请者,应提供同步配套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报送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注2: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合资企业)的应提供配合开展公共网络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具体内容应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客户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
服务时限
□5*8
□7*24
客服坐席数
客户服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至少应当包括相应的管理制度、技术措施、服务要求、服务标准)
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
公司是否已开办网站
□是
□否
公司开办网站是否已取得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
□是
□否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网站是否提供电子公告服务
□是
□否
电子公告服务批准文号
网
站
相
关
信
息
网站名称
网站首页网址
IP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
服务器放置地
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网站负责人相关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网站主要应用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新闻
批准文号
□出版
批准文号
□教育
批准文号
□医疗保健
批准文号
□药品和医疗器械
批准文号
□文化
批准文号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批准文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O*年*月*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
1.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无需填写此表。
2.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
原信息产业部
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3.“网站接入方式”栏应当填写虚拟主机、主机托管或专线接入等接入方式。
4.“服务器放置地”栏填写网站服务器或租用的服务器空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他地点。
5.“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应填为其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内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6.“网站负责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指定的负责网站信息安全的负责人。
7.“网站主要内容”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主要应用方式,如信息浏览、信息下载、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电子公告、博客等。
8.“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需前置审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通信管理局:
我公司在获得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时,将依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7)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电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引入外资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我公司将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取证时与发证机关签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一*年*月*日
其它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原件);
3、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公司盖章);
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原件);
4、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公司成立满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本会计年度内实施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有增资情况的,还应提交增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如申请单位为上市公司且在当年第一季度提交申请材料,在尚未对外公布年报前可以提交上一个年报的审计报告原件。
6、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办公场地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
8、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专用章);
9、、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页);
10、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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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本文关键词:会诊,深圳市,修订,孕产妇,制度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本文简介: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本文内容: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修订)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由市卫生局组建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在市卫生局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各区卫生局相应组建区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第三条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原则上与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指导、培训等双向协作关系(市人民医院与罗湖区、龙岗区、盐田区;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宝安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与南山区;市妇幼保健院与福田区)。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对建立双向协作关系的区进行指导及培训时间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
市妇幼保健院除与相应区建立协作关系外,还应配合市卫生局协调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工作。
第五条
需请非双向协作关系单位会诊或转诊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会诊转诊中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商医政处协调解决。
第六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七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会诊程序
(一)普通会诊时,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急会诊时,除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邀请医疗机构可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产科病房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
(三)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乘车出发及时到达现场抢救,并做好出诊登记。如乘出租汽车,由邀请会诊单位报销出租车费。
(四)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五)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第九条
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十条
转诊程序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单位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二)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三)转院方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四)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第十一条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召开1-2次专家会,加强培训与交流,并通报会诊转诊及专家出诊情况。
(二)专家出诊时应填写登记表(见附件),单位存档。
(三)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产科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应立即报告产科上级值班医生和医务科(总值班),医务科(总值班)及时派出专家会诊,并对专家出诊给予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五)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检查应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市卫生局汇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检查不少于一次,结合各区情况建立考核奖罚制度。对年度会诊转诊工作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奖励;对年度会诊转诊工作差的单位及个人将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资格及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同时废止。
9
附件1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成员名单
姓名
专业
职称(职务)
单位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苏放明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2061
25165383
13902971111
张海鹰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2570
25770949
13828786601
魏晓萍
妇产科
副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2570
25693112
13602526289
高素清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177
82898766
13502829899
周霞平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168
83158488
13925280168
郑桂琴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177
83436983
13923408186
吴瑞芳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5635
83132267
13827433039
樊尚荣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5505
83582182
13603025114
张静媛
妇产科
副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5505
26960304
13510331657
王晨虹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妇幼保健院
83923333-3328
83246599
13828719448
王
忠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妇幼保健院
83360733-3213
83809320
13502855860
许育娴
妇产科
副主任医师
市妇幼保健院
83360733-3357
82258615
13500059109
81336628
姚吉龙
妇产科
主任医师
市妇幼保健院
83257617
83233277
13823556088
吴胜楠
ICU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2558
83809118
13602529665
冯永文
ICU
副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338
83935998
13902471022
张卫星
ICU
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9326
83149976
13828717091
董少红
心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3220
82924188
13509633742
庄义浩
心内科
副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239
84169889
13632988068
吴
淳
心内科
副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6335
13923748673
刘新民
消化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107
28075329
13600422641
邹
兵
消化内科
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3606
82025605
13923418622
张欣洲
肾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3516
25011251
26273732
何永成
肾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2137
82896819
13316853938
罗
琼
肾内科
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5406
83071536
13823595969
李
路
内分泌科
副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3421
25003361
13823301003
罗国春
内分泌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2138
83956569
13509691273
邱
晨
呼吸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3868
28775955
13808808500
李福平
呼吸内科
主任医师
市妇幼保健院
83360733-3108
83360733-3353
13500052805
余小舫
普外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632938
25509918
13352995618
王成友
普外科
主任医师
市二人民医院
83368128
83616709
13312938128
刘
铮
普外科
主任医师
北大深圳医院
83923333-6032
83862765
13823361188
吴
铭
血液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3622
84162853
13802228250
汪明春
血液内科
研究员
市二人民医院
83366388-8197
83071554
13510085105
吴诗品
感染内科
主任医师
市人民医院
25533018-2518
25505905
13509640780
附件2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会诊转诊流程图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与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建立双向协作关系:
深圳市人民医院——罗湖、龙岗、盐田区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宝安区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南山区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福田区
通知
电话
邀请
申请
产科
医务科
或总值班
班
报告
转诊
报告
会诊医疗机构
产科
医务科
或总值班
安排会诊
专家参与
指导抢救
病情许可
需转诊的
病情不宜转送
就地抢救
邀请医疗机构
附件3
深圳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民医院
总值班
25533018-2813
产科
25533018-2570
产科主任
苏放明
13902971111
产科副主任
张海鹰
13828786601
魏晓萍
13602526289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总值班
13332909660
产科
83617387
产科主任
高素清
13502829899
产科副主任
郑桂琴
13923408186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总值班
13603081006
产科
83923333-5505
妇产科主任
吴瑞芳
13827433039
产科副主任
樊尚荣
13603025114
产科副主任
张静媛
13510331657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总值班
83325097
产科
83360733-3287
产科主任
王晨虹
13828719448
产科副主任
王
忠
13502855860
产科副主任
许育娴
13500059109
81336628
附件4
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登记表
邀请单位
邀请时间*年*月*日
时
分
联系人
邀请科室
联系电话
需会诊孕产妇一般情况
姓名
年龄
诊断
简要病史:
邀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会诊单位
派遣时间*年*月*日
时
分
会诊科室
会诊专家
联系电话
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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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邀请单位、会诊单位各存一份。
主题词:妇幼保健
工作
制度
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篇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经济特区,深圳,合同书,劳动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本文简介:用工单位编号: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深圳市劳动局编制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名称:姓名:黄锐经济类型:性别:男地址:年龄:1983年10月电话:工龄:0年法人代表:户口所在地:湖南岳阳联系人:身份证号码:电话:联系电话:139758673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标准版 本文内容:
用工单位编号: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劳
动
合
同
书
深
圳
市
劳
动
局
编
制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
甲方
(
用人单位
)
乙方
(
员工
)
名称:
姓名:黄锐
经济类型:
性别:男
地址:
年龄:1983年10月
电话:
工龄:0年
法人代表:
户口所在地:湖南岳阳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联系电话:139758673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工作(生产)需要,聘用乙方在
管理、技术
岗位从事
管理、技术
工作(
工种
)
。
二、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5
年,合同期从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1
月
1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合同期从*年*月*日起。
3
、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
工作
)
完成止。
(
二
)
试用期限
囗无试用期
。
■试用期为
3
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3
种工时制度。
囗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囗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1500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2200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一
)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二
)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
二
)
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
二
)
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
(
一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
二
)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
(
四
)
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五
)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
一
)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劳动局确认确需裁减人员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3
、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4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1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3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
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3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
3
、乙方死亡
;
(
七
)
除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八
)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
九
)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
一
)
甲方的法律责任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
1%
补偿员工。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
(
一
)
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赔偿乙方。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一次性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
a
、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
b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1
、
2
、
3
、
4
项和第
(
五
)款第
2
、
3
、
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2
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一次性的医疗补助费。
6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三
3
、
4
项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支付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
二
)
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
1
、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
2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三
)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
1、在此期间内,如乙方违约脱离公司,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月工资)元/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此期间内,甲方发现乙方在工作时间内兼职从事与本企业无关的其他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叁万元的违约金。
十、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小组
)
申请调解
;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
;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
1、在此期间内,乙方的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交由甲方人事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2、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规定的最低基数。
3、聘用期间,乙方须向甲方提供2200元的职业道德保证金,合同期满乙方若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甲方等额返还乙方。(职业道德保证金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分六个月等额扣取)。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一
)
(
二
)
(
三
)
说明
:
1、根据〈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或深圳户籍的员工,男职工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
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续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5、违约责任分法定违约责任和约定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种形式。双方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违约责任。若约定违约金,不能只约定一方承担违约金,应体现公平原则,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一定要明确具体且切实可行。
6、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乙方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
;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合同第八条第
(
三
)
款第
3项、第九条第
(
一
)
款第
4项a
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
9、未经书面授权,代签劳动合同一律无效。过错方将依《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双方签订合同时间:
2006*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