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本文关键词:会审,中国古代,制度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本文简介: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本文内容: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现代思考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反应器,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视为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这些,都是不可取的。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
“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根据于天理民彝
,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1]从这一小段方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它在产生之初确实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在刑法公布后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十五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结果,在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这样中华帝国的法律就成了法家和儒家学说的混合物。它保留了法家的法律样式和某些残酷性。但也从儒家那里采用了社会是不平等阶层组成的,这些阶层在不同层次上和谐地发挥着作用构成一个有序整体。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其历史可谓悠久。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如汉朝有“杂治”,即遇到重大案件,御史中丞廷尉等可组成特别法庭,联合进行审判。唐朝有“三司推事”,即由大理事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对中央和地方发生的重大案件,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到明朝时,发展成为“三法司会审”。明清两朝,会审制度已日趋完善,并达到了鼎盛,会审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明朝除了“三法司会审”外,还有“九卿圆审”,“大审”“朝审”“热审”。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它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二、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特征及成因
(一)集权性
西周时期,中国的奴隶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制上,中华法系已初见端倪。诉讼,审判制度得到了发展。“三刺”制度,这一会审制度的雏形从表面上看,是将重大案件的审判权交由了“群臣”“群吏”“万民”,看似分权,实则审判权还是由周王所掌握。《礼记·王制》有记载“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这说明,对重大疑难案件,最终决定权仍由周王所控制。大司寇其职责只是“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2],小司寇职掌“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3]。到了汉朝的“杂治”,唐朝的“三司推事”和比较完善的明清的“大审”“热审”“九卿圆审”“秋审”“朝审”,一切,其实都在王权、皇权的控制之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此律令以闻”,[4]从表面上,各司其责,但最终将由皇帝作出终审判决,体现出集权性特征。
究其原因,是强化君权,加强集权的结果。自周王东迁以后,诸候权力急剧膨胀,因此,诸候“问鼎之轻重者有之,射王中肩者有之”,致使国家“威分于陪臣之邦,国殄于后封之奏”,于是,“天下乖戾,无君君之心”“周之败端其在乎此矣”。[5]后为削弱诸候势力,推恩及于子孙,大权为周王所掌握。法家认为“权者,君之独制也”,[6]君王应独掌国家大权,做到令行禁止,赏罚分明。秦一统六国后,形成了封建君王独裁的专制政体,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在法律权力方面,皇帝不仅掌握着最高立法权,而且牢牢控制着司法大权,成为实际上的最高审判官。”[7]为了强化皇权,统治者利用了君臣、父子、夫妇这三种封建社会非常重要的伦常关系,宣扬“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并将其纳入封建国家的法律,维护夫权、父权,进而成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得力工具。用封建礼教来制造“顺民”。为了适应皇权的专制和集权,作为维护皇权至上的法律也不得不为这一目标而努力,体现在审判制度上就是强烈的集权性,最终审判权由皇帝把持。
(二)附属性
古代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不分的。“非司法官与司法官一起决定审判是其最大的特点。”[8]正如意大利一位政治学家说的“在封建国家中,治理社会的所有政府职能——经济的、司法的、行政的、军事的都是由相同的一些人同时行使的。”[9]古代中国,在作为中华帝国缩影的州县衙门中,司法行政是合一的。而在省和中央则是司法从属于行政的。在州县的长官同时也是司法长官。“行省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判决仍需要省行政长官批准。”[10]以最典型的“九卿圆审”为例来看,它不单单是由司法机关来审理案件,而是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详审。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审判是非专业化的,缺少独立性,往往与行政搅和在一起,附属于行政。
出现审判附属于行政,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专制制度有关。长期以来,统治者是以行政管理方式来管理司法审判的。地方长官以行政职能为主,兼行其它如户籍、赋税、治安等职能。司法,只是其职能之一而已,处于附带从属地位,突出的是行政权的主体地位。并且,中国古代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统治者追求“无讼”境界,百姓以讼为耻,希望尽早“息讼”,最好的方式莫过于通过行政权来处理。并且,宗法制度与小农经济相结合,家国一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一贯到底,反映了我国古代宗法、血缘社会结构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对立法、司法、守法的影响。出现“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德主刑辅”使道德与法律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审判,不过是展示国家公权力的一个道具而已。会审,也只是囊括中央有关机构高级官员的审判的一种仪式。司法独立是根本没有的事,一切皆在皇权、行政权的控制之下,被垄断了。
(三)慎刑性
会审制度对冤狱、滥刑的预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三刺”制度,本着兼听则明的思想,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而明朝集中国历代审判经验而形成的会审制度在慎刑上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如明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1480年)定制的大审,是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囚的制度。具体是每隔五年由司礼太监一员代表皇帝,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京城在押罪囚中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地方上由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会同巡按御史审理,审理结果及时上奏皇帝。虽然,这种做法在时空上都是很有限的,但通过这些会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和滥施刑罚,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对今天的社会也是值得借鉴的。
这种慎刑的司法审判制度与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的思想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是人治和专制,推行以德治为主的治国方略,统治者追求的是“无讼”的境界,统治中国几千年的伦理法律文化体现在法律上,则是追求“慈父孝子”“圣君顺民”。西周夺取政权之初,面临复杂的政治局面,迫使他们从深层次考虑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问题。商亡于暴政,毫不恤民,西周统治者在“以德配天”思想上,进一步提出“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秦用法家思想来指导治国,用重刑,最终灭于其残暴统治。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11]“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12]在频繁的朝代更迭中,这一思想被传承了下来。要求统治者慎用刑罚镇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从事。也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统治者为了使其王朝的统治延续下去,除了他自身要勤政修德,宽以待民,施惠于民外,在法制上,更应该反对乱罚无罪,妄杀无辜,用刑既不“过”,又无“不及”,刑当其罪,才能使万民臣服、巩固统治。
三、研究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审判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是背负着过去的种种走向未来的,只有通古今之变的真相,才能究天人之际的学问。我们有必要通过对过去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进行综合考察,对历史进行反思,为当代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历史借鉴。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政权的更迭,朝代的更换,为统治者立官行法,经世治民,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经验,里面也有很多宝贵的东西,在现代稍加改造就是很好的东西。人们说,以史为镜可以知兴亡,但这一面镜子首先必须是干净透明的。所以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擦拭上面的灰尘,以使我们不被灰尘所蒙蔽。因此,对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我们也要擦亮历史这面镜子,继承和发扬中国古代的优良法律传统。
(二)有利于做好法律“本土化”工作,通会中西。
历史的发展是一个不间断的链条,今天的文化今天的法律,无不是从昨天发展而来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法学从一片荒芜走向了空前的繁荣。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法学的引进。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法学西化的倾向日益加深,时下的著述更是言必称“希腊”“罗马”,语必出“英美”“欧陆”。诚然,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比我国成熟、完善。但是,我国古代也不乏许多良好的法律制度它早已深深植根于我国的国家生活中,我们不能数典忘祖,也不能盲目排外。要在移植西方法律时,考虑本国的法律环境,使法律“本土化”。同时,也要对我国古代优良的法律制度进行发掘,抵制西化倾向。
篇2:某办公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
某办公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 本文关键词:会审,计划书,办公楼,工程图纸
某办公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 本文简介: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十月八日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一、时间:定于2005年10月14日下午3:00二、地点:瑞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室三、主持单位:黔东南州检察院四、主持人:莫远江五、参加单位及人员:1、建设单位:黔东南州
某办公楼工程图纸会审计划书 本文内容:
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工程
图
纸
会
审
计
划
书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黔东南州检察院办公大楼
一、时间:定于2005年10月14日下午3:00
二、地点:瑞林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单位:黔东南州检察院
四、主持人:莫远江
五、参加单位及人员:
1、建设单位:黔东南州检察院;项目法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地代表;
2、设计单位:贵阳中建建筑设计院;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师、建筑师;
3、地勘单位:黔东南州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技术负责人、地质师;
4、施工单位:黔东南州建筑总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
5、监理单位:贵州黔水工程监理公司;负责人、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6、黔东南州建设局、质量监督站。
六、图纸会审小组:
1、组长:莫远江(黔东南州检察院)
2、副组长:袁海华(黔东南州检察院)
张崇斌、吴宜均(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分公司)
3、秘书小组组长:(兼作会议记录)
4、图纸会审组成成员:
莫远江、袁海华、谢源(黔东南州检察院)
张崇斌、吴宜均、杨再荣(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设计负责人:张为治;注册师结构师:李曲涛;
建筑师: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田凤厚;技术负责人:刘中平;
施工员:欧伟
黔东南州建设局质量监督站:站长、质监工程师
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1、黔东南州建设局
2、黔东南州规划局
3、黔东南州公安消防队
4、黔东南州防雷办
八、图纸会审程序
1、建设单位派出机构负责人:(书面发言)
a、
简介本工程要求达到的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介绍;
b、
简介本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
c、
指出对本工程有设计不足的要求和意见;
2、设计单位项目及专业负责人:(书面发言)
a、
根据业主的要求,简介本工程的设计概况是否满足业主要求;
b、
对设计进行技术交底;
c、
回答各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问题及答疑;
d、
对本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3、地勘单位项目及专业负责人:(书面发言)
a、
根据业主的要求,简介本工程的勘探情况;
b、
对本工程地质情况进行技术交底;
c、
现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4、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书面发言)
a、
简介对本工程施工的安排(对质量、进度、安全采取的控制措施);
b、
对本工程施工图提出问题;
c、
现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5、监理单位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书面发言)
a、
对本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安排;
b、
对本工程施工图提出问题;
c、
现存在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6、质量监督单位:(书面发言)
对本工程实施监督、抽查的计划安排。
九、形成图纸会审纪要;
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图纸会审工作总结;
十一、图纸会审工作结束。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3
篇3:施工图纸会审疑问与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汇总
施工图纸会审疑问与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汇总 本文关键词:会审,图纸,设计方案,汇总,疑问
施工图纸会审疑问与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汇总 本文简介:施工图纸会审疑问与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汇总尊敬的业主、设计单位:为开工前做好充分准备,我处已汇总各标段施工项目部及工区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设计方案建议,特提请在此次设计交底会中予以逐一解决为感!具体问题及建议汇总如下:一、A标合同段(K0+000-K28+000):益阳路桥公司一)、图纸中存在的疑问
施工图纸会审疑问与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汇总 本文内容:
施工图纸会审疑问与优化设计方案建议汇总
尊敬的业主、设计单位:
为开工前做好充分准备,我处已汇总各标段施工项目部及工区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设计方案建议,特提请在此次设计交底会中予以逐一解决为感!具体问题及建议汇总如下:
一、A标合同段(K0+000-K28+000):益阳路桥公司
一)、图纸中存在的疑问
1、第三册《路基路面》低填浅挖路基处理工程数量表中开挖土方4882m3是否应计入工程量清单中?图号ZIII-2-12
2、第三册《路基路面》特殊路基设计工程数量表(清淤换填)回填砂性土83835m3在清单中无工程量,是否属清单遗漏?图号ZIII-2-19
3、第三册《路基路面》挖除淤泥、排水数量表中回填砂性土41544.8m3在清单中无工程量,是否属清单遗漏?图号ZIII-2-9
4、第三册《路基路面》软土路基处理设计图中备注3“软土厚度为3-5m时,挖除上部3m淤泥,下部抛片石挤淤…………”,但在《特殊路基设计工程数量表(清淤换填)》与《挖淤泥、排水数量表》中部分清淤深度超过3m,处理方案为回填砂性土,对于清淤深度超过3m部分是否采用抛片石挤淤等方案?图号ZIII-2-20
5、第三册《路基路面》路基土石方数量计算表中横断面挖方包括挖沟土方数量,部分水沟处于水田、水渠中,其土质为淤泥,但根据路基土石方调配表,该挖沟土方为利用方,是否废弃重新借挖土方?图号ZIII-2-24
6、第三册《路基路面》悬臂式挡土墙通用图中N10、N11号钢筋间距为40cm,其间距是否横向高度与纵向长度均为40cm?图号ZIII-2-30-1
7、第二册《路线》水田清表工程数量表中清淤数量17266m3根据备注部分计入了ZIII-2-9/12/19中,经图纸比较是否为清单遗漏?图号ZII-10-2
8、第二册《路线》水田清表工程数量表中清淤数量17266m3无回填材料,是否属清单遗漏?图号ZII-10-2
9、《工程量清单》中202-2子目号挖除旧路面(4项)数量根据设计图纸没有明确的桩号与数量,其工程量是否为估量?
10、第四册《桥梁》中K18+268余家咀桥工程数量表中围堰45m、支架109㎡及拆除简易房清单中无单价,是否属清单遗漏?图号ZIV-4(第6页)
11、第四册《桥梁》中K5+477永丰桥空心板铰缝C40砼18m3清单中无单价,是否属清单遗漏?图号ZIV-4(第1页)
12、第四册《桥梁》中K5+477永丰桥与K22+792.5甘溪港大桥伸缩缝为异型钢伸缩缝,工程量清单中为梳齿板式伸缩缝,是否清单错误?图号ZIV-3-1-4
二)、优化设计方案建议
1、第三册《路基路面》低填浅挖路基处理回填砂性土与砾石隔离层可否变更为借土填筑处理方案,加深换填处理深度,保证路基95区填筑80cm。图号ZIII-2-12
2、全线C20砼预制块护坡(含基础)可否变更为C20现浇混凝土挡土墙?可加快进度,减少造价。图号ZIII-2-29、ZIII-2-30-1(第4页)
3、全线7.5浆砌片石护肩墙可否变更为C20现浇混凝土护肩墙?便于就地取材,加快工程进度,节约造价。图号ZIII-2-29、ZIII-2-30-1(第1页)
4、全线M7.5路堑矮脚墙可否变更为C20现浇砼矮脚墙?便于就地取材,加快工程进度,节约造价。图号ZIII-2-29、ZIII-2-30-1(第1页)
5、全线C30砼悬臂式路肩挡土墙可否变更为C20砼仰斜式挡土墙(路肩或路堤墙),取消钢筋结构,顶宽加宽?顶宽20cm加筋挡土墙易出现露筋等现象,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取消钢筋结构可加快工程进度,减少围堰排水次数,降低工程造价。
6、第三册《路基路面》路基路面排水工程C20预制矩形U形边沟(A)可否变更为C20预制矩形边沟,水沟净空50×50cm?可加快工程进度,与预制形沟可集中预制。图号ZIII-2-37第2页
7、第三册《路基路面》路基路面排水工程C20预制矩形盖板U形排水沟(A)可否变更为C20现浇矩形盖板排水沟,水沟净空50×50cm?可加快工程进度,利于施工,一次现浇成形。图号ZIII-2-37第1页
8、K5+477永丰桥可否变更为2-6×4m箱涵。该桥处于主要道口,车流量大,新建桥梁施工周期长,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且不利于以后当地经济发展(如道路拓宽);同时经调查该水系水流量小,变更为2-6×4m箱涵可保证泄洪与灌溉,可加快工程进度,节约造价。图号ZIV-4
9、K0+000-K28+000全线路面设计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可否变更为30cm厚C35水泥混凝土路面。因该路处于湖区,且属老路加宽,容易造成不均匀沉降,铺筑沥青路面在新老道路交界处易出现纵向裂缝,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变更为砼路面便于就地取材,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图号ZIII-2-32
10、老路与新路搭接处是否加铺钢筋设置混凝土连接层?老路已成形,路基无填土,通车时间长,路基沉降相对较小,新加宽部分路基沉降大,面层施工后易出现纵向裂缝等质量缺陷。
11、全线水系优化设计方案待施工放样完成会同指挥部及当地村组调查后另行上报。
二、B标合同段(K28+000-K56+697.03):环达路桥
一)、B1工区(K28+000-K38+900):赫山公路局
1、我区设计的取土场位置在K45+000附近,由于老路破损严重,且途经2工区、3工区施工路段,运输十分困难,因此,请求能否对取土场进行变更;
2、黄溪桥原设计为2-13m空心板桥,能否进行优化设计,改为箱涵或盖板涵结构;
3、长益高速跨线桥下,k31+685纵向箱涵60m,能否进行优化设计。
二)、B2工区(K38+900-K47+300):沅江公路局
1、我工区复核工程量时发现工程量总金额与业主提供的总金额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额,主要体现在播种草籽、厚220mmC35水泥混凝土面层(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无此项工程量)、挖除旧水泥混凝土路面、边沟(图纸上无C20预制矩形边沟工程量,我工区计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按C20现浇混凝土水沟计算)等;
2、西干渠桥设计为1-8.0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我工区翻阅图纸并现场踏看后,发现西干渠窄、水流量小,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理念,我工区建议是否将西干渠桥变更为1-5.0*5.0箱涵;
3、我工区工程技术人员翻阅图纸、现场踏看认为本施工路段实际情况与施工图纸基本相符,如施工过程中遇到与施工图纸不相符合,提请业主及设计单位现场办公解决。
三)、B3工区(K47+300-K56+697.03):南县公路局
A、路基
1、第三册ZⅢ-2-28弃土坑、弃土堆设计图中弃土后须修筑700m长2m高矮脚墙防护,坡面进行植草防护,但在路基防护数量表及清单中并无此部分工程量,请明确此弃土坑是否需要设置防护?
2、由于我工区非适用性弃土合计达6万余方,而K52+760弃土场规划弃土仅2.9万方,因此我工区需另外增加弃土场,初步选定为X016线K13+819—K14+000左幅荒坡及水塘,占地面积5945m2,经测算可弃土1.9万余方,是否可行?
3、根据第三册ZⅢ-2-29路基防护工程数量表计算出我施工段撒草籽工程量总计48700m2,而清单数量仅为5380
m2,数量相差很大,恳请核实。
4、第二册ZⅡ-4JD158处平曲线曲线半径为125米,此处曲线段全超高设计为8﹪,但此曲线段两侧通视条件受限,行车速度难以达到设计时速,为了行车安全是否能降低超高?
B、路面
1、根据第三册ZⅢ-2-31路面工程数量表,计算出我施工段波形格栅工程量合计4184m2,而清单数量仅为435.9
m2,数量相差很大,恳请核实。
2、根据第三册ZⅢ-2-31路面工程数量表,计算出我施工段22cm
C35砼更换原破碎板工程量合计1619m2,清单数量为0,单价为0,恳请核实。
3、第三册ZⅢ-2-31中我施工段AC-20沥青混合料调平层实际均厚达到7cm,清单按均厚3cm计量(315-1),是否合理?建议按照实际厚度计量。
4、第三册ZⅢ-2-31中我施工段沥青碎石调平层实际均厚达到9.8cm,清单按均厚8cm计量(315-2),是否合理?建议按照实际厚度计量。
5、第三册ZⅢ-2-31中我施工段5﹪水泥稳定沙砾调平层实际均厚达到28cm,清单按均厚19cm计量(315-3),是否合理?建议按照实际厚度计量。
C、桥涵
1、我施工段K49+652.9文山桥现在的设计在桥台位置只有8cm厚AC-13沥青砼及10cm厚C40砼面层,无搭板也无基层设计,承载力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建议增设桥头搭板。另外在施工过程中还需临时修建便道,且清单无临时便道费用。经实地调查,文山桥老桥净跨径4.7米,净矢高3.2米,在现有孔径排水条件下,文山桥未发生泄洪困难的现象,所以本着节约成本的目的,是否能将文山桥变更为涵洞设计?建议孔径1-4m×5m。
2、我施工段K53+717.6高位桥是老桥完全利用,设计利用长度为20.25米,宽度为7.5米,我部调查老桥桥面铺装及两侧防撞栏杆仅为17.75米,且桥面没有再加铺桥面,但按路面设计桥台两侧路面高程都相应提高了22cm,如何保证路面平顺,请明确!建议加铺桥面铺装层。
S317益阳市资阳区茈湖口至桃江花园台公路
(资阳区段)工程监理处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