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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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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本文简介: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发表日期:2012年3月18日有254位读者读过此文【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本文内容: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12年3月18日

有254位读者读过此文

【字体:大

小】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教育、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九个学科授予。

第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具体实施。成人教育管理处、自学考试办公室、网络教育学院及各有关办学院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三)在学期间所有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须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五)通过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

(六)通过我校组织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考试科目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

第六条

在学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法行为者;

(二)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三章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申请条件者持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证及本科学习期间的成绩单,于毕业当年的9月15日前向办学院、系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

2、办学院、系于当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者资料交至成人教育管理处,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审核,并将符合申请条件者呈报学校教务处。

(二)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申请条件者于毕业次年的9月15日前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

2、报名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统考合格证及本科段成绩单(有课程免考者须提交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通过的《申请免考课程登记表》)等。

3、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将符合申请条件者呈报学校教务处。

(三)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申请条件者持本科毕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及在学期间的成绩单,于毕业当年的9月15日前向网络教育学院提交《中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网络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并将符合申请条件者呈报学校教务处。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所有申请者复审,并组织复审合格者参加当年的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

第九条

各院、系学科学位评议组负责对通过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者的审核,并呈报学校教务处,由学校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汇报。

第十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由学校教务处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网络(远程教育)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毕业生,不补授学位。自学考试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不接受当年毕业考生的申请,考生须于本科毕业的次年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者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网络(现代远程)教育自200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中山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中大教务〔2002〕13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细则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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