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xx建设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合同,企业管理,建设,公司
【企业管理】xx建设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中通建设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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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建设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预案审查、合同的执行、合同的监督、合同的管理。包括从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合同终结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工程系列所涉及的经济合同。其他类别如劳动合同、采购合同等在其相应的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章
授权
第四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委托人。
第五条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时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六条
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不得变更、解除合同及放弃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各分公司工程处可以对外联系业务,但签订合同必须由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授权进行。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级的合同文本由总经理委托公司市场部管理;各分公司的经济合同文本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委托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第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负责审查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上级部门或上级主管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公司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四)制定公司、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
(五)协助处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统计及上报等。
第十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订合同的履行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同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签约人在签约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当事人)以下情况:
(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否有经营权;
(三)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如何;
(四)对方签约人是否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是否在代理权限之内。
第十二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依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
(二)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对工期、技术、质量等的明确要求;
(四)计价单位、定价内容及价格确定;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赔偿金额及其计价单位和计算方法;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签约内容如果涉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
第十五条
合同修订前,必须由市场部、工程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对合同的以下内容进行评审会签:
(一)合同主体
1.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
2.双方承办人员的代理权限;
3.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关规定;
2.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合理、严密;
3.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4.签约双方的用章是否为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字
1.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2.文字表达是否确切无误。
(四)合同的经济效益
1.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
2.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合同评审表》,明确表示意见,作为合同修改、取舍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内容复杂、较难掌握或签约人认为有必要的合同,在修订过程中,需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有效性审查,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应按如下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总部各法人委托人所签订的合同,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各分公司自揽的工程项目,在授权范围内的,由分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须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的合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未签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特殊事项对待。此时,项目小组和市场部要紧密跟踪客户的信用变化,督促对方尽快确定工作量,及早签订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合同管理部门要按月统计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合同确定的收款条件,及时催收款项。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各承办部门应提供工程追加(减)资料,协同合同管理部门一起向客户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具体应为: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商议。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与签订合同时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如因变更(解除)合同可能使当事人受到损失,双方应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主动会同合同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一般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责处理;重大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合同纠纷,由合同管理部门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及时将此书面协议传递给相应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
处理纠纷的协议书未按期履行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归口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的法律及业务知识。
第三十七条
合同档案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合同副本及附件、合同文件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电传,合同统一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台账应准确、完整、及时;
(三)建立合同情况月报制度。各分公司市场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合同台账报送分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市场部,公司市场部汇总后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顾问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
(一)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各分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
(二)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得混用、代用或借用;
(三)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立即报上级主管单位并应声明作废。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公章、内部机构章或其他专用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订,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