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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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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简介:附件2大庆石化公司废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第三条各单位的废气排放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大气污染

《废气管理规定》word版 本文内容:

附件2

大庆石化公司废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各单位的废气排放管理,应严格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执行本规定时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发〔200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废气排放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制定及排放状况的监督监测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生产运行处是公司生产运行过程中废气排放的控制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工艺和废气排放指标要求,实施废气排放的受控管理。

第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公司废气排放实施管理。

第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废气排放实施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对尚未列入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必须达到本装置工艺规程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九条

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建立排放口档案,登记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放口高度、内径、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废气的温度、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浓度等。

第十条

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通过生产运行控制,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不能回收利用的可燃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严禁直排大气。

第十二条

贮存、运输、装卸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导致扬尘污染的容器,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或粉尘散发污染。

第十三条

土建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围档、喷淋、覆盖等消减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

热电粉煤灰贮池灰面应采取覆土等防扬尘措施,防止大风天气发生粉煤灰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达到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自闲置或停运废气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

锅炉(非发电)燃烧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要求。

第十七条

加热炉等窑炉燃烧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

第十八条

热电厂锅炉燃烧废气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要求。

第十九条

工艺废气排放和厂界大气环境质量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第二十条

厂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要求。

第二十一条

居民居住区大气环境质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环发〔2000〕1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要求,该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的相应项目指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环境监测部门依据监测计划对废气和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废气污染事件的应急相应内容。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检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生产运行处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检查。

第二十五条

考核:具体执行《大庆石化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术语含义

(一)有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的有规则排放。

(二)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三)燃料燃烧废气:指燃煤、油、气锅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庆石化公司环保管理规定》(庆化质字〔200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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