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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本文关键词:台湾地区,选举制度,战后,国大,代表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本文简介:“宪政改革”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前言2005年6月7日,台湾地区进行了第七次“修宪”,对政治制度进行了几项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立法委员”席次减半;“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立委”选举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对“总统”、“副总统”的

战后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 本文内容:

“宪政改革”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

前言

2005年6月7日,台湾地区进行了第七次“修宪”,对政治制度进行了几项重大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立法委员”席次减半;“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立委”选举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审理。

。在这些改革之中,对台湾未来政局的影响最大,当属“立委”选制的改变和“公民复决修宪”制度的确立。不过最富戏剧性的,还是“任务型国大”自己把自己废掉这一政坛奇观。就这样,苟延残喘将近六十年的“国民大会制度”,从这一天起,正式成为历史名词。“国民大会”的兴衰存亡,以及“国民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成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两岸风云变幻和台湾岛内政局变迁的缩影。

在“国民大会”存在的将近几十年时间里,由于特殊的时空背景,竟然出现了第一届“国民大会”超过四十年不用改选的政坛奇观。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国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在这段时间里没有任何的改变。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宪政改革”之前,为因应内外各种批评和危机,同时维持“国民大会”体现“法统”的象征性意义,国民党当局还是于不同时期对“国大代表”选举制度进行过大小不一的改革。

如果以时间为顺序,则20世纪90年代初的“宪改”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六个阶段:1946年“制宪国大代表”的产生;1947年第一届“行宪国大代表”的产生;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万年国代”的形成;1969年的“国大代表”增选、补选;1972年的增额“国大代表”选举;1980年与1986年的增额“国大代表”选举。这六个阶段的分界点,主要就是历次“国大代表”选举的时间。

此外,很多学者在考察不同的选举制度时,主要是根据选举规则(Electoral

Formulas,即选举的方式是采用相对多数决制、绝对多数决制还是不同形式的比例代表制)来进行分类的王业立著:《比较选举制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第三版,第11页

。不过就台湾地区而言,由于20世纪90年代的“宪改”以前“国大代表”选举制度中的选举规则并没有什么变动(如果不考虑极少数妇女保障名额的制约,一直是相对多数决制,即得票比较多数者当选),所以从这一面向来考察它的演变不太合适。为此笔者主要从其它面向,例如选区的划分、选举名额的分配、代表的类别等等方面,并按照上述六个阶段对“宪改”以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作一简单的梳理。

国民党政府逃台以前的台湾省“国大代表”选举

(一)台湾省“制宪国大代表”的产生

1935年12月,中国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决议,定于翌年1936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准备制定宪法,实施宪政。虽然1936年公布“五五宪草”,并继而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不过代表选举未能按时完成。而后抗战爆发,国民政府西迁,国民大会一再延期。直到抗战胜利后,在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上才决定于1946年5月5日召集国民大会。后因国共纷争不断,国民党政府只得决定再延至当年11月12日召开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自立晚报,1986年4月再版,第33页;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东华书局,1988年9月初版,第231-233页

。由于这次国民大会的主要任务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因此被称为“制宪国民大会”。

“制宪国民大会”开幕时,应有代表总数为2050人,其名额是依据1936至1946年间不同的法规、不同的协议案累增而成的,其产生亦是在1936年至1946年间陆续产生的,有的来自民选,有的来自官派。依据1936年公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本届代表名额原为1440名,由区域选举(665名,由各省市按人口比例,划分选区,进行投票)、职业选举(380名,农工商职业团体分省市举办;自由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医剂师、新闻记者、工程师、教育会、大学等选举,则不分省市。职业团体选举,以各职业团体会员为选举人1936年2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拟定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原则”关于选举方法有下列规定:区域选举与职业选举并用;一人不得兼有两个选举权;在区域内与职业团体中均有选举权者,以参加职业选举为原则;在两个职业团体中有选举权者,任择其一。其中“一人不得兼有两个选举权”的规定一直保留了下来。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8页

)、特种选举(155名,东北、蒙藏、侨民、军队,由遴选的方法产生)、政府指定(240名,党派代表如此产生)四项方法产生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第234页

。在当时,由于台湾尚处于日本殖民统治之下,因此根据该法的规定,台湾并未被置于中国各省市配额中,而是被置于特种选举内,与檀香山、秘鲁、墨西哥、印度等其他23个区域并列,只分配有一名“华侨代表”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第33页

1946年1月,在各党派代表举行的政治协商会议上,上述国大代表选举办法有所变更,即原规定之区域代表、职业代表、特种代表共1200名继续有效,而政府指定之党派代表被取消,改为由政府遴选各党派代表700名(先由各党派提出名单),合共1900名。又因为抗战胜利,东北及台湾光复,增加东北九省、台湾省及其它地区,以及妇女代表、军队代表共150名,全部名额为2050名张玉法:《中国现代政治史论》,第235页

根据1946年3月11日公布的“选举补充条例”,在各省市区域(包括省市内之农工商职业团体)及特种代表增补的150人中,台湾省被分配有17个名额同上,第239页

(若加上原来的华侨代表1名,则台湾省籍代表共计18名)。这17个名额的分配情形如下:9名区域代表(全省按地域分为九个选区,即台北县区、新竹县区、台中县区、台南县区、高雄县区、花莲县区、台东县区、澎湖县区以及台北市区。不过作为选区的县区的范围不一定等于同名县级行政区域的范围,比如作为选区的高雄县区就包括行政区划意义上的高雄县、高雄市和屏东市三个县市。每个选区1个名额)、6名职业团体代表(农会代表、工会代表、商业代表各2名)、1名妇女代表以及1名高山族代表。

至于选举方法,若按照1936年制定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以无记名单记法(即每个选举人只能选一位候选人)行之,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抽签定之”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7页

。此外,由于此次选举台湾省所分得的名额中并不包括政党代表,所以代表们应该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过,由于当时时间紧迫,台湾省的17名“制宪国大代表”是由省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其选举程序,则是先由各县市参议会、农工商各职业团体、妇女会及高山族各自推出候选人,再由省参议会全体参议员分别在各类、各选区候选人中选出正式代表此处为笔者根据手头资料所做出的推断。理由如下:首先,当时台湾省参议会只有参议员30人,而经审查通过具备候选人资格者共有158名,因此不大可能由全体参议员在那么多的候选人中一次性投票产生17位正式代表(若这样的话,如果采用无记名单记法,必定会出现候选人只得到一票即可当选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选票集中于某些候选人而不能一次选出足够正式代表的情形;而如果采用无记名连记法,即每一位选举人同时选择一个以上的候选人,又有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各类和各选区正式代表的名额分配是确定的,若是全部候选人放在一次选的话,无法保证这一点(比如,可能出现有些县区没有当选代表的情形)。因此,全部候选人应该是分类、分选区先后选举产生的。至于当时台湾省参议员的人数以及竞选“制宪国大代表”正式候选人人数,参见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第26-27页和第3

5页;

比如,先在台北县区众多候选人中选出一位“制宪国大代表”,再于高雄县区候选人中选出另一位代表,依此类推),因此属于间接选举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第34页

此外,有点荒谬的是,在当时的30名省参议员中,竟有16人出马竞选“国大代表”,因为当时的法规并没有限制他们参选。对于这种过半的省参议员利用制度的漏洞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现象,当时的舆论颇有微词,不过还是有不少的省参议员竞选成功如李万居、高恭、林连宗、颜钦贤等人。见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第26-27、35、37-38页

(二)台湾地区第一届“行宪国大代表”

的产生

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并于1947年1月1日由国民党政府公布。同年3月3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以为选举“行宪国大代表”的依据。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的规定,“国大代表”的选举,以区域代表制为主,即“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名。”除了区域代表制,还采用了职业代表制、妇女代表制、民族代表制以及华侨代表制,其构成分子相当复杂“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另可参见雷飞龙主编:《中华民国开国七十年来的政治》,广文书局,1981年九月出版,第624页

。在投票和计票方法方面,仍然跟上次差不多,以“无记名单记法投票行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二条。

,并且“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依次当选为国大代表,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八条。

。从前面的规定来看,在区域代表的选举方面,选区是根据行政区划来划分的(而不是以人口分布为划分原则),如果某一个县、市及其同等区域的人口不足一百万时,则应选名额为一名

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受到妇女保障名额的制约,有些选区即使人口不足一百万,也可能有不止一位的当选者,参见注解18.

,以得票最高者为当选,此即通常所说的小选举区制或单一选区制;如果人口超过一百万,则应选名额是几个(比如为三),则当选者就是得票数居前几位(如前三位)的候选人,此即通常所说的复数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在第七届以前的“立法委员”选举就采用这种制度)。

就台湾省而言,当时全省共有八县九省辖市,且各县市人口均未超过百万,故应选出区域代表17名,另增妇女保障名额2名。此外又有地方性职业、妇女团体配额8名(含农会、工会各3名、妇女会2名)。因此台湾省共计产生第一届“行宪国大代表”27名。

这次台湾省第一届“国大代表”的选举,跟之前的“制宪国大代表”选举,有以下的几个不同:首先,在代表的类别方面,虽然两次选举中都有区域代表、农会代表、工会代表和妇女代表,但第一届“国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中并没有特别分配有高山族代表和商业代表。其次,不同于上次由台湾省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制宪国大代表”,第一届“行宪国大代表”全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二条:“国大代表之选举,以普通、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法投票行之”。“立法院法律系统”,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再次,在区域代表的选举方面,上次台湾全省按地域分为九个选区(八县区加台北市区),作为选区的县区范围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同名县区范围。而此次“国大代表”选举则是完全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选区的,全省当时分八县九省辖市,因此共有17个按地域划分的选区。最后,在各类代表名额的变化方面,由于区域选区划分方法的改变比原来多出10位(比原来多8个区域选区,每个选区1个名额,再加2名妇女保障名额“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32条对于妇女保障名额有这样的规定:“本法第四条各款选举定有妇女代表名额者,其当选票数应单独计算”。此次台湾省“国大代表”选举中两名妇女保障名额分别给了台南县和台中县,虽然这两个县当时的人口都不足一百万,但是在分配有妇女保障名额后应选名额都为两名。结果两位女性当选者的得票数都远远低于同一选区男性当选者的得票数。见李筱峯:《台湾战后初期的民意代表》,第39页

);由于没有高山族代表名额和商业代表名额比原来少3位;此外,农会代表、工会代表和妇女会代表名额又分别比原来多1位。因此,台湾省第一届“国大代表”名额一共比“制宪国大代表”名额多10位。

以上就是国民党政府在逃台以前台湾省“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些概况。尽管前后两次选举存在诸多相异之处,不过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点:这个时期台湾省的“国大代表”选举,只是以整个中国为范围的全国性的“国大代表”选举中的一部分,这也是该时期的“国大代表”选举跟国民党逃台后的同类选举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

“万年国代”的形成与“国大代表”的增补选

(一)“万年国代”的形成

1949年底,国民党当局在内战中失败,包括“国民大会”、“立法院”和“监察院”等“中央民意机构”在内的一整套“中央政府机构”也跟随迁至台湾。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国大代表”任期6年,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48年3月5日举行,因此应于1954年改选。不过由于国民党当局实际上只控制着台澎金马地区,无法在全中国范围内办理改选,于是包括“国大代表”在内的“中央民意代表”就被赋予了一项沉重的历史任务——维持“法统”。为此,国民党当局想尽一切办法延长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期。1953年9月,“行政院”就“国大代表”任期问题向蒋介石提出建议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国史馆,2001年,第122页。需要说明的是,有大陆学者以为此建议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所作出的解释,这是不正确的。见高民政著:《台湾政治纵览》,华文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52页

:“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将届六年改选之期,依照宪法须即改选,惟审度目前情势,整个大陆尚为匪帮盘踞,选民无法行使选举权,致无法办理选举,基于此等事实上之故障,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之选举,现实无法进行”。不过,按照“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即“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在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未能依法办理选举、集会以前,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应使用该条款之规定,俟将来形式许可,再行办理改选”。

该建议很快得到了蒋介石的核准。就这样,没有经过“宪法”或其他法律的变动,台湾当局就建立起了第一届“国大代表”不必改选的制度:只要第二届“国大代表”未选出,第一届“国大代表”就可以无限制地连任下去。因此第一届“国代”被人们讥为“万年国代”。

除了“国大代表”的任期问题,台湾当局还面临着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即由于随国民党赴台的“国大代表”人数不足开议所需的半数,所以自1949年底到1953年第一届“国大”一直未能召集开会本来依据1948年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一届“国民大会”至迟应于1950年12月25日以前召集临时会,讨论有关修改“宪法”各案;如届时“动员戡乱时期”尚未依前项规定宣告终止,“国民大会”临时会,应决定“临时条款”应否延长或废止。不过因为在台“国大代表”未足法定人数,故无法召集。1952年“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案,也同样无法召集。见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第119页

。对此,“立法院”在蒋介石核准“行政院”的上述建议后马上三读通过了“第一届国大代表出缺递补条例”,规定“国大代表”缺额由当年未当选的候补人依次递补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第123页

。经过递补后,“国大代表”人数才勉强凑足半数。而这些递补者的任期,按规定将继续担任至第一届“国大代表”任期结束为止,所以实际上也是终身制。

(二)1969年“国大代表”之增补选

上述措施虽然暂时缓解了国民党的“法统”危机。不过,毕竟岁月不饶人,第一届“中央民代”减员现象日趋严重,活着的人亦有不少因体弱多病,不能出席会议,从而使得国民党的“法统”危机日益突出。同时,“国大代表”长年无法改选,不能充分及时反应民意,因此不断受到外界的强烈批判。

在内外压力之下,国民党当局不得不于1966年3月19日对“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进行了增订,增订后的“临时条款”第五条授权“总统”对于“依选举产生之中央公职人员,因人口增加或因故出缺,而能增选或补选之自由地区及光复地区”,均得“订颁办法实施之”,以使“中央民意机关”获得局部的充实同上,第282页

。1969年元旦,蒋介石以文告宣示在当年之内办理“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接着于同年3月27日又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及“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等规定,此次“国大代表”的增、补选在区域代表选举方面只局限于台澎金马的部分地区按照“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国民大会代表”的增选名额,其计算方法为:各县市按当时的行政区域,依“宪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的规定计算后,减除原选出之“国民大会代表”名额,为增选名额;因行政区域调整增设之省市职业团体及妇女团体,按原定分业分区之分配名额标准,决定增选名额;计算减除名额时,对于调整行政区划前原已选出之代表,以其当选时选举区之户籍所在地为准;无增选名额之县市及团体,不办理增选。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第300页

,具体情况如下:台湾省辖的宜兰、苗栗两县为新增设之县,依法应增选“国大代表”各1名;台北、彰化两县由于人口增加也需各增选1名;而基隆市及台南县,则由于原选出之代表因故出缺无人递补而需办理补选在此次“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中,补选仅限于“国大代表”,因为按照国民党当局的解释,第一届的“国大代表”任期未到,所以若“国代”出现缺额时,可由依法申报的候补人递补之,若无候补之递补者自应办理补选;相对于此,“立法委员”与“监察委员”由于任期固定且早已届满,从而即使出缺也不得由候补者递补之,所以仅得办理增选。颜明圣、李炳南等编著:《“国会改革”方案之理论与实际》,扬智文化,1999年初版,第9页;另参见黄嘉树、程瑞合著:《台湾政治与选举文化》,博扬文化,2001年初版,第27页

(各1名);台北市因自1967年改制为“院辖市”,依法应增选代表2名依照该市当时人口计算,应增选代表3名,不过由于原来台北市选区选出之代表(1人)其当选时选举区之户籍所在地同样在改制后的台北市之内,故依法减除其名额后,应增选2名。参见郎裕宪:《民国五十八年“中央公职人员”之增、补选举》,载于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第309-319页

。除了区域代表,台湾地区的职业、妇女团体也因会员人数增加或原选出代表出缺,而需增选、补选代表7名(其中职业团体5名,妇女团体2名)雷飞龙主编:《中华民国开国七十年来的政治》,第626页,不过该著作中把妇女团体代表的增补数额列为三,应为差错。

跟第一届“国大代表”选举一样,此次“国大代表”的增补选同样采用“普通、直接、平等、直接及无记名单记投票法”。不过跟前者不同的是,此次“国大代表”增补选不再采用候补人制度,这主要是考虑到台湾省的地方选举向来不采候补人制,因此“国大代表”之增、补选不宜采不同制度郎裕宪:《民国五十八年“中央公职人员”之增、补选举》,载于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第309-319页

1969年12月20日,上述有关地区或团体进行了投票,共选出“国大代表”15名。这15名“国大代表”,按规定仍称为第一届,其改选与原有代表同时办理,因此实际上也享受终身任职待遇。

(二)1972年之增额“国大代表”选举

1969年台湾当局迫于内外压力而举办的“中央民代”

增补选,由于名额太少,因此对“法统”凋零的危机缓不济急,且远远无法满足台籍政治精英要求进入“中央民意机构”的愿望,同时台湾当局在国际外交领域的一连串挫败,使其不得不加速推进“中央民意机关”的修补工程,以巩固其统治台湾地区的合法性。而这一修补工程的关键,就是大幅度增加台湾地区产生的“中央民代”的名额。

然而,就“国大代表”选举而言,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其选区名额与分配都是按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全中国版图和人口订立的,按照这些法规,台湾地区的“国大代表”名额非常有限。于是,1972年3月17日国民党当局再次修订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权“总统”订颁办法,以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而不受“宪法”原有规定之限制。以此为依据,台湾当局于同年6月29日废止了原来的“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而代之以“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并决定于当年举办增额“中央民意代表”的选举。

根据“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第八条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第404页

,台湾地区“国大代表”之增加名额,依下列规定选出:“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及每县市各选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四十万人者,每增加四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二、自由地区山胞选出代表二人,内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一人。三、自由地区职业团体选出代表十人具体分配情形为:农民团体2人,渔民团体1人,工人团体2人,工业团体2人,商业团体2人,教育团体1人,因此职业团体代表共计10人。

,……。四、自由地区妇女团体选出代表5人其中台湾省妇女团体4人,台北市妇女团体1人,合计5人。

,……。”

按照以上规定,台湾地区选出的增额“国大代表”将比过去大为增加。在区域选举方面,虽然仍然保持原则上每个县市(包括省辖市和“院辖市”)各选出代表一人的规定,但过去某一县市人口逾五十万才需增选代表,并且每增加五十万人才增选代表一人,而现在把增选一位代表的人口标准降为四十万,并且每一县市的应选名额也并不需要减去该选区原选出之代表名额这一点跟1969年不同,参见注解24和注解26。

,因此以后办理“国大代表”选举的范围也将遍及全台各县市以及福建省的金门、连江两县而1969年时有些县市按照“宪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的规定虽然也分配有名额,不过因为刚好等于原有代表名额,所以不必办理增补选。

,区域代表的名额也从1969年的8名大幅度增加为上升为1972年的36名参见雷飞龙主编:《中华民国开国七十年来的政治》,第625页;全国台湾研究会编:《台湾选举纵横谈》,台海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39页;另参见前引郎裕宪的文章。

。在非区域选举方面,职业团体和妇女团体的代表名额,1972年是1969的两倍多(15人对7人),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自由地区山胞”选出代表二人。因此台湾地区1972年选举产生的增额“国大代表”计有53名,是1969年的三倍多。

除了代表名额的大幅度增加之外,1972年以后选举产生的“国大代表”跟之前当选的老代表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就是他们需要定期改选(每六年改选一次),而不再享受任职终身的待遇。于是,在同一届“国民大会”里面,不仅代表们的当选时间和当选方式不一(既有选民直选,又有因递补而成为正式代表的),而且新老代表们的待遇也是两样——虽然大家都为国民党政权保持“法统”做贡献,但是老代表们可以终身任职,新代表们却要定期改选。这在道理上说不过去,更何况新代表们还有当时台湾的民意作支撑,而老代表们大部分都是二十多年前在大陆当选,根本无法代表1970年代大陆地区的民意,并且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也无法体现当时台湾地区的民意。

(三)1980年与1986年之增额“国大代表”选举

1972年选举产生的增额“国大代表”,任期为六年,依法应于1979年1月31日前三个月内重新改选。按照国民党当局选前的筹划,此次增额“国大代表”之选举,无论是选区之划分还是应选名额之分配,都跟1972年差不多,最大变化仅仅在于台湾省台北县、桃园县以及台北市因为人口增加而比1972年各增加名额一人而已“中央选举委员会”:《民国六十七年“中央民意代表”增额选举之筹划经过》,载于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六),国史馆,2002年初版,第122页

正当各方势力为这次选举展开激烈竞争之时,突然传来中美建交的消息,这是台湾当局自七十年代初被驱逐出联合国之后所遭受到的又一次重大打击,为此蒋经国下令原定于1978年12月23日举行的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延期举行,并停止一切竞选活动。国民党当局的这一举动马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遭到一些党外人士的强烈反对黄信介等二十四人:《社会人士对延期选举的声明》,载于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六),第123页

在这一严峻的形势面前,为了强化统治基础,国民党当局不得不加快了改革的步伐,于1980年6月11日决定当年恢复举办“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同时颁布了新制定的“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再一次大幅度增加了台湾地区增额“中央民意代表”的名额。具体表现在:在区域选举方面,增额“国大代表”与其选区之人口比例,由原来的约四十万人选一人,进一步降为约三十万人选一人;在职业团体选举方面,从上次的十人扩增为十六人,其中六类职业团体(仍然分为农民团体、渔民团体、工业团体、工人团体、教育团体、和商业团体六类)各增选一人。根据台湾地区的实际情况,此次增额“国大代表”名额共计76人,较上一次的53人,扩增23人,增加幅度为43.4%。

此外,鉴于之前台湾地区各类选举中贿选、暴力经常介入、选举风气败坏并严重损害当局形象的问题,同时也为了在台美断交的重大挫折后塑造锐意改革、开创新局的形象,台湾当局于1980年增额“中央民意代表”选举前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对包括“国大代表”选举在内的各类(行政首长和民意代表)、各级(从“中央”到地方)公职人员(除了所谓“中华民国总统”、台闽两省“省主席”以及北高两市市长之外)选举进行了统一的规范。此举客观上使得台湾地区的各类选举事务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从而为各方势力特别是党外人士竞逐政治权力提供了一个较为公平、公正的制度平台。

进入1980年代以后,世界范围内民主化的潮流难以阻挡,岛内各界要求民主改革的呼声也不断高涨,特别是关于包括“国民大会”在内的“中央民意机关”的改革问题,更是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不过,即使面对这些强大的压力,国民党当局对于1986年的“国大代表”选举仍然没有作出重大的改革,各项选举工作大致上还是按照1980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和“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这两项法律来进行的。当年选出的增额“国大代表”有84人,仅比上次多8人,主要是因为人口增加所致。

不过,1986年在选举制度改革上的无所作为,注定了只是暂时的,一场更加根本性的改革正在酝酿之中。

(四)小结

虽然国民党撤台后透过增补选制度,使得长达四十年未经改选的“万年国大”勉强维持某种程度的新陈代谢。在这一过程中,国民党当局为适应现实处境不得不在坚持大陆代表不改选的同时,不断增加台湾地区“国大代表”的名额,并且增加幅度也不可谓不大。尽管如此,“国民大会”中仍然由国民党在大陆时期选出的代表占据绝大多数,不管选举结果如何,并没有实质影响到国民党在“国民大会”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增补选举制度仍然无法解决“法统”等于“万年国会”的尴尬。只要国民党当局仍然无法在大陆地区实施选举,在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作用下,“法统”就会不可避免地随着大陆代表们的减少而愈趋衰微。这决定了当局势必要因应内外环境的变迁,对包括“国民大会”在内的“万年国会”,进行更加根本性的改革。

总结

在对“宪改”前台湾地区历次“国大代表”的选举概况作一脉络性的梳理之后,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宪改”前台湾地区“国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演变有以下几个特点及意义:

首先,除了由台湾省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的“制宪国大代表”以及依据“国大代表出缺递补条例”而成为正式代表者外,在历次选举中“国大代表”皆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且都是采用无记名单记法以及相对多数决制。

其次,在“国大代表”的类别方面,在制度层面一直维持着区域代表、职业代表、妇女代表以及民族代表并存的局面,尽管在实际操作层面或有所不同(比如1947年的选举中台湾省并没有分配有高山族的代表名额)。这种局面直到1991年“修宪”后把代表种类分为区域代表、全国不分区代表和侨选代表其中区域代表仍然采用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相对多数决制);后者采用政党比例代表制。

为止。在历次选举中代表类别的变化主要在于职业团体的分类以及各类代表名额的分配有所不同而已。

再次,在历次选举之中,“国大代表”的应选名额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选举范围和各选区人口的变动、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增选“国大代表”所对应人口数标准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状态一直延续到2000年的第六次“修宪”明确规定“国大代表”名额为止在1999年的第五次“修宪”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大代表”的名额,不过此次“修宪”后来被“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认定违宪而失去效力。见“历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国民大会”网站:http://www.na.gov.tw./ch/law/LawTitleView.jsp?itemid=9

。其中,在选举范围方面,如果以1949年为界,1949年以前台湾地区的“国大代表”选举是以全中国为选举范围的全国性选举中的一部分,而1949年以后则仅局限于台澎金马地区。即使在1949年以后,1969年“国大代表”增补选的举办范围,也与1972年以后的历次选举不同。总的而言,在国民党败退台湾后举办的历次“国大代表”选举中,应选名额是不断增加的,除了人口增加等自然因素之外,很大程度上也是国民党当局为因应各种危机、维持统治地位而对“国大代表”选举制度不断进行改革的结果。

最后,国民党撤台后对“国大代表”选举制度所作的改革,对于“法统”的修补意义是很有限的,也是暂时性的,它们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和危机。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岛内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急剧变迁,各界要求“国会改革”的声浪不断高涨,特别是在1990年初“国大代表”上演扩权自肥的闹剧之后,更是引发民怨众怒参见当时联合报的相关报道。李福钟、程玉凤编著:《”国会”改造》,战后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六),第557-577页

。随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通过“释宪”作出“为适应当前情势,第一届未定期改选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实上已不能行使职权或经常不行使职权者,应即查明解职外,其余应于中华民国80年12月31日即1991年12月31日。

终止行使职权的”的结论同上,第602页

,从而为第一届“中央民代”的任期划上休止符。而“国民大会”亦于1991年4月通过十条“宪法增修条文”,明确规定了第二届“国大代表”的改选日期、名额与产生办法见“历次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国民大会”网站:http://www.na.gov.tw./ch/law/LawTitleView.jsp?itemid=9

,并于当年12月16日全部选出。至此,“万年国代”终于正式走入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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