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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本文简介:长葛市怡和园小区奖惩管理制度编制单位: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日期:2009年7月29号奖惩管理制度(一)监理例会奖惩制度1、经我监理部和业主及施工单位协商决定每周上午时整为监理例会召开时间。每月28号下午四时召开月总大会,届时不再通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我公司将提前两小时通知参会人员。2、监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本文内容:

长葛市怡和园小区

编制单位: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期:2009年7月29号

奖惩管理制度

(一)

监理例会奖惩制度

1、经我监理部和业主及施工单位协商决定每周

上午

时整为监理例会召开时间。每月28号下午四时召开月总大会,届时不再通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我公司将提前两小时通知参会人员。

2、监理例会及月总大会有事提前请假,无故缺席一次一人罚款100元,迟到一次一人罚款50元

(二)

质量生产奖惩制度

1、经我监理部和业主及施工单位协商决定每周三下午四时整为监理质量巡检时间。

2、质量巡检有事提前请假,无故缺席一次一人罚款100元,迟到一次一人罚款50元。

3、对于正常检查和质量巡检时发现一般质量缺现、隐患,一处一次罚款50元。重大质量缺现、隐患,一处一次罚款1000—20000元。对于质量事故隐瞒及发现后不按要求整改的将加倍处罚。

(三)进度控制奖惩制度

1、每周

上午

时监理例会召开前,施工单位应向我监理部提交周进度计划

2、每月28号下午四时月总大会召开前,施工单位应向我监理部提交月进度计划。

3周进度计划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月进度计划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0元。总合同工期推迟按合同履行。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2、

考核内容

(1)、施工单位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3、管理目标

(1)、建立建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5、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我监理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各项目部接受监理部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资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4)每月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

在考评中达到合格标准的不奖不惩,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惩当月工资的10%,达到优良标准的奖月工资的10%,安全生产月考评成绩做为项目部年终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占年终评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7、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1)对创文明工地的单位按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奖励:创省级文明样板工地的奖

元/M2;创省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

元/M2;对创市级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

元/M2;对创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

元/M2;对未能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的项目部,按照创建文明工地奖励办法,对责任项目部进行相应的惩罚。

(2)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汇总不达标的,公司将对该工程的项目部处

元/M2的罚款。

8、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经济处罚的规定

(1)、施工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a.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安装使用有严重缺陷的防护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b.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d.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工地负责人每次每处罚款100-200元。

e.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f.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2)、现场管理及检查

a.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空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均罚款100元;一次发现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处罚100-3000元,分包单位等同。

b.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50元。

c.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500元罚款。

d.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0元。

e.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0元。

f.对于施工现场混乱,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g.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5

00元罚款。

h.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200-20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k.在检查或平时抽查、巡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l.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3)、工伤事故

a.工地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罚款1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

b.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

c.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2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

d.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e.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设备事故和隐患

a.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

b.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罚款。(不少于100元)。

c.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5)火灾事故及隐患

a、火灾隐患

①、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②、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③、违犯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b、火警

①、对于火灾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②、对于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200元的罚款。

③、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④、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业主及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⑤、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⑥、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⑦、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10、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监理通知书”下达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1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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