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票据管理规定--草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相关票据管理、各种证件的保管和年审,以及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定义
1.1 票据管理范围包含发票、收据及现金收支单。
1.2 发票的定义: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3 收据的定义:收据是单位内部的自制凭据,是一种收付款凭证,用于单位内部发生的业务。
1.4 现金收支单定义:现金收支单是单位内部自制的凭据,用于收取或支付现金的收付款凭单。
2 管理职责
2.1 财务部
2.1.1 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
2.1.2 负责收据和现金收支单的购买、开具和保管。
2.1.3 门店有店长指定专人负责(收银)
3 发票管理规定
3.1 发票领购与保管
3.1.1 由财务部指定人员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领购发票类型包括增值税专用
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1.2 发票的保管:公司所用发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已使用完毕的发票,存根联要
按月进行装订成册,并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3.2 发票开具与填写
需求者提供准确的开具发票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货物名称、金额、票种、以及个别的特殊要求等,经公司责任人/店长审核后,发票开具人员(财务部会计或者店面指定人员)直接在防伪税控系
统中开具。
3.2.2 非成品发票开具(包括原材料、水电汽等)。销售非成品需要开具发票的,需要
由应收会计准确提供开具发票明细清单(清单上要注明货物名称、金额、税率、以及发票类型),由经办人签字,财务经理签字,发票开具人员严格按会计提供的发票明细清单开具。
3.2.3 发票填写规定: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联开具,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
3.2.4 作废的发票应该全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3.3 开出发票的传递
3.3.1 发票管理员建立发票传递簿。发票开具完毕之后,发票管理员在发票传递簿上
将票面信息进行登记。
3.3.2 对于直接邮寄至客户的发票,发票管理员跟踪邮寄发票的到票情况。
3.4 开据发票的丢失、过期
3.4.1 发票在传递过程中,如果发生遗失,相关人员应立即与发票管理员和会计以及
购买方进行联系。同时发票管理员在开票系统办理丢失,过期的相关申请。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购买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4.2 发票在传递过程中,相关业务人员接收以后必须及时反馈购买方接收发票信息,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购买方拒收或要求退票换票时,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及时将发票退回发票管理员处,不得私自存放。
3.5 发票的取得
3.5.1 业务发生时,经办人员尽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
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
3.5.2 普通发票:审核其发票的真伪,开具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合法,收到
的普通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日期的年度内入账,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3.5.3 专用发票:审核开具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合法,是否在认证抵扣期内
等。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效期为180天,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否则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5.4 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取得发票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的验收入库等规定
手续,手续齐全后及时交财务部入账。如果手续不全,必须附有实物的入库单,方可先认证,后补办手续。
3.5.5 对于供应商开具的发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进行接收,防止不同人员接收发票
由于传递时间不同,而导致的发票过期。
3.5.6 财务部应付会计建立供应商名称与相对应的税号,以便税务会计查询供应商开
具的异常发票,比如认证后开具方作废、或是开具给我单位但我单位并未收到。
3.6 罚则
3.6.1 开具完毕的发票存根联丢失,丢失一份对保管人员罚款50元。
3.6.2 开具完毕以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对经办人按票面金额10%进行处罚。
3.6.3 未开具的空白发票丢失,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
理遗失发票手续,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3.6.4 如果由于对方拒收或某种原因导致发票过期的,对相关人员进行每份发票罚款
200元,并承担票面金额的税金。
3.6.5 若出现发票滞后,在认证期内,对经办人按票面金额10%进行处罚,最高罚款金
额为200元;如果超过180天认证期限,使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处以票面金额10%的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最高罚款金额为1000元。
4 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管理规定
4.1 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的购买: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由财务部根据使用要求,提报采购计划,经审批后报行政部统一采购。
4.2 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的保管
4.2.1 公司所需的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由财务部统一保管,各人员使用时,统一到财务
部领取。
4.2.2 已使用完毕的收据及现金收支单,存根联要按月进行装订成册,并按会计档案
管理规定进行保妥善保管。
4.3 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的领用
4.3.1 财务部应加强对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的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手续,建立“收据及
现金收支单领用登记簿”,注明领用人,领取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的号码,领用时间、使用完毕后的交回时间。
4.3.2 已使用完的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由使用人交回财务部以后,方可继续领用新的
票据。
4.4 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的开具
4.4.1 收据及现金收支单必须复写,按照号码顺序使用,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如果项
目不需填写,应画横线;文字数字必须端正、清楚,开票人必须要签全名。
4.4.2 如果发现开具有误必须全联作废保存,同时,在作废票据上注明“作废”字样
或加盖“作废”章。
4.4.3 已使用完的收据及现金收支单,由使用人交回财务部以后,按照领用时登记的
号码进行核对,逐号进行检查,是否有空白或断号。
篇二:2016年《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016年《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的日期是( )。
A.2012年10月2日
B.2013年1月1日
C.2012年10月22日
D.2013年3月1日
A
B
C
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 )统一规定。
A.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B.财政部门
C.财政部
D.政府机关
A
B
C
D
3.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 )。
A.5年
B.10年
C.3年
D.1年
A
B
C
D
答案解析: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4.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A
B
C
D
答案解析: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5.下面关于财政票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B.财政票据实行定期换版制度
C.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D.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A
B
C
D
答案解析: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6.财政票据可以由( )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A.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B.各级财政部门
C.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D.市级以上财政部门
A
B
C
D
答案解析:《办法》第九条规定: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二、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通常非定额财政票据各联次包括( )。
A.存根联
B.收据联
C.记账联
D.借方凭证
A
B
C
D
E
答案解析: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2.财政票据的领购实行( )制度。
A.凭证领购
B.按需领取
C.分次限量
D.核旧领新
A
B
C
D
E
3.下面关于财政票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B.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
C.不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D.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A
B
C
D
E
答案解析: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4.下面属于定额财政票据的基本内容的有( )。
A.票据名称
B.票据监制章
C.开票日期
D.联次及其用途
A
B
C
D
E
答案解析: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认为表述正确的请选择“对”,认为表述错误的,请选择“错”。)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适用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对
错
答案解析: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2.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对
错
3.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 )
对
错
4.财政票据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自行销毁。( )
对
错
5.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对
错
答案解析: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6.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
对
错
篇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部令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0 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
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
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
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
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