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规定
环境管理物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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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0日发布 2009年12月10日实施
1.目的
明确本公司对环境管理物质的管制流程和要求,以符合世界各国的法令规章与客户要求,并降低本公司产品对环境之冲击,提升产品竞争力并善尽社会责任。 2. 职责
2.1 营业课
2.1.1 充分了解客户的环保要求,必要时,获取客户的环境管理物质技术标准。 2.1.2 结合公司的现状,客户的环境要求作出保证和承诺。 2.1.3 负责配合客户对本公司环境管理物状况的现场审核。 2.2 采购课
2.2.1 负责向供应商提供本公司最新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要求;传达本公司产品环保要求,并要求其遵守。 2.2.2 要求供应商对提交的产品做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资料,包括:
2.2.2.1 提交公证单位检测的检测报告,如SGS报告,或者ITS报告等资料; 2.2.2.2 必要时完成“环境管理物质含量调查表”。 2.2.2.3 督促供应商签署环境管理物质不使用证明书。 2.3 品质保证部
2.3.1 对供应商进行环境管理物质管理状况现场审核;
2.3.2 在所有原材料有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的前提下产品不必送第三方公认的检测机构检测,但客户明确要求或者无法预知制程过程中是否有影响之情况下需送第三方公认的检测机构检测。 2.3.3 制造以及出货过程中环境管理物质管理监督。 2.3.4 配合客户对本公司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审核。 2.3.5 建立公司环保材料清单。
2.3.6 审查供货商所提出环保相关资料: 2.3.6.1 公证单位之检测报告。 2.3.6.2 保证书之有效性。 2.4 制造部
2.4.1 负责制造中环境管理物质的管理。 2.4.2 防止制造过程中非环保材料的混杂。 2.4.3 防止制造过程的辅助材料、化学品等混杂。
2.5 仓库
2.5.1 负责对环保产品的环保标示的贴附。
2.5.2 防止仓存过程中不会造成环保与非环保部品的混淆。 2.6 总务课人事
负责组织公司内产品环保规格之教育训练。
3. 程序
3.1 订单评审管理:
3.1.1 营业课在接受客户订单时,应该充分了解客户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标准,必要时,从客户出获取环
境技术规范,同时传给品质保证部。
3.1.1 品质保证部负责环保产品规格之审核工作,包含审核「不使用证明书」、环境管理具体的管理要求,
确认能够达到,回复营业课。
3.1.2 品质保证部根据订单的环境管理物质要求,审核包括分析供应商提供的环保数据(含危害物质检测
报告、不使用证明书、环境管理物质含量调查表等相关资料),按照客户要求签署不使用证明书等保证材料。
3.1.3 若材料不符合客户或本公司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技术标准,则令供应商从新送样或者选择新的供应
商.
3.1.4 最终选择全部符合管理要求的材料,建立《GP绿色零件资料库》后并投入生产。 3.2 环保供应商选择:
3.2.1 根据客户和本公司的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要求,由采购部主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具体按照《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3.2.2 品质保证部根据该供应商的环境管理现状,选择现场审核或则发放调查表由供应商自行调查,填
写“环境管理物质调查表”。
3.2.3 不符合本公司环境管理物质管理要求的供应商,不纳入采购范围; 3.3 采购过程管理:
3.3.1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以后,根据产品的特性,要求供应商进行送样试作。
3.3.2 供应商在初次送样时,必须同时提交《环境管理物质不使用证明书》,以及对应的检测资料(检测
机构必须是客户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比如SGS报告或ITS资料等。检测报告应该包括全部6个项目的检测内容(具体内容根据客户的要求调整,检测方法也必须符合客户的要求),各项目含量符合公司的管理要求;报告有效时间为一年,逾期则判定无效。
3.3.3 IQC在来料检验时,确保供应商的出货报告包括:《环境管理物质不使用证明书>>以及对应的检测
资料;同时确认产品包装上是否贴附环保产品的标示、该产品明确的批号。如果其中一项不明确,视为可疑品,应隔离处置,待资料提供完成,纳入检查。
3.3.4 必要时,由品质保证部选择产品送测;
3.3.5 后续供应商交货时,如果材料不变更,每年提交保证书一次。 3.4 仓储管理
3.4.1 IQC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GP绿色零件资料库》对应检查材料是否属于GP材料,
如否,则隔离于GP不良区,严禁混放。
3.4.2 保持仓库的整齐,物料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 3.5 生产过程管理
3.5.1 领料员在领取材料时,首先确认生产工艺单上的环境要求,领取合适的环保材料。 3.5.2 针对每一批次的产品建立严格的批号管理,以便于追溯;
3.5.3 在环保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过程产品的存放必须放置在制定的环保区域(或者容器);发现环保产
品和非环保产品混置时,应立即将非环保产品隔离于GP不良区,由IPQC报告部门主管,同时发出改善联络,并且追踪改善;该时段的产品全部视为可疑品,在未确认其环保属性之前应隔离,不得流到下个工序。
3.6 出货管理
3.6.1 FQC根据检验规格完成对产品进行检查。
3.6.2 确认该批产品的环保属性,确认是否有完整的批号;
3.6.3 确认该产品的包装是否有环保标志,如果客户有特殊标示要求,按客户的要求实施。 3.6.4 如果客户有特别的格式要求,提交客户要求的保证书或则其它资料; 3.7环保不合格品管理
3.7.1 产品检查过程中(包括原材料和成品),如果供应商提交检测报告超过管理要求;或者用非环保材料
加工有环保要求的产品,判定为环保不合格品,应立即隔离于GP不良区,发现者报告制造主管,呈工场长,由营业课在8小时内通知客户并沟通。同时品质保证部发《纠正与预防措施单》交责任部门/单位整改;同时,如果是原材料作退货处理;如果是本公司内部,该批次的产品经过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报废或用作非环保要求使用。同时横向、纵向展开调查,责任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呈工场长。并由品质保证部负责对整改状况验证。
3.7.2 在来料到出货的过程中,如果该产品的环境特性不确定,视为环保可疑品,包括:
3.7.2.1 供应商不能够完整提交《环境管理物质不使用证明书》或者对应的检测资料或者产品环保的标
示不明确或者该产品的批号不明确。
3.7.2.2 配料过程中发现混料;
3.7.2.3 出货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的规格、批号等不明确。
3.7.2.4 可疑品经过确认后方可以投入下个工序;如果不能够确认,按照环保不合格品处理流程实施。 3.7.3 环保不合格成品的处置方式
3.7.3.1 对于已出货和客户未使用的环保不合格品,需立即通知客户并做召回处理。
3.7.3.2 对于已出货至客户且已使用的环保不合格品,需立即通知客户,并按照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
执行。
3.8 变更管理
3.8.1 供应商的生产工艺和原材料的配方或者生产场所有发生变化时,提交《4M变更联络单》,重新提交
检测报告。合格后,变更实施
3.8.2 当本公司内部的生产过程或者原材料发生更换时,视实际需要送产品到公正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向
客户提交《4M变更联络单》,取得客户的认可后,变更实施。
3.9 教育训练
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内部教育训练,倡导本公司对于产品环保规格之规定,以确保各单位能正确执行。培训内容如下:
3.9.1 一般性员工教育:
1> 全部废除或削减有害环境管理物质的必要性;
2> ROHS相关禁止物质、顾客禁止物质以及国内法律法规禁止的物质名称及元素符号; 3> 经常含有禁止物质的原辅材料名称;
4> 供方及公司材料/产品不含有或不使用有害环境管理物质的标志; 3.9.2处理有害环境管理物质的员工: 1> 一般员工应培训(了解)的所有内容; 2> 公司废除有害环境管理物质的推进计划; 3> 环境管理物质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 4> 标识和记录的使用;
5> 用于追溯的记录的重要性和保管期限;
6> 与本岗位相关的特殊要求内容,如物料区分标识等。
篇二:环境物质管理规定
环境物质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定有关构成本公司制品的部件、材料、附属材料、包装材料里含有的与环境有关联的化学物质,明确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完全废止物质、削减物质以及进行适当管理的管理分类、力求在本公司范围内外彻底的对此众所周知、从而推进本公司不增加环境负担的企业活动。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部件、材料、附属材料、包装材料等构成本公司制品的事项。 3. 运用基准
1) 本规定的有关事项的审议决定,由RoHS推行小组进行。 经过审议决定的事项,由RoHS推行小组组长进行裁决。
2) 当本规定在有必要进行修改或废除时、则由RoHS推行小组进行审议并决定修改或废除。 4. 用语的定义 1) 环境管理物质
是只由本公司指定的在部品、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等中所含有的化学物质对地球环境整体有负担的物质。 2) 1级禁止物质
现在已经属于法律禁止意图使用的物质,而有使用于本公司的可能性者,或属于环境禁止使用的物质而尚在使用的时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3)2级禁止物质
属于1级禁止物质以外,对于该物质及其用途规定一定时期内予以禁止,超过规定的日期之后,不能在部件及材料中使用,到达期限时立即转变为“1级禁止物质”。 4) 3级禁止物质
目前虽然没有规定全废的日期目标,但指定了全废的使用部件、材料中含有物质及其用途。把被判断为可以确立代替部件、开发材料和代替技术的产品转变为2级,逐步实现全废。 5) 含有
是指无论是否有意,所有在产品的部件、设备或使用的材料中添加、填充、混入或粘附的物质(包括在加工过程中无意混入或粘附于产品中的物质)。 5. 与环境有关联的化学物质的管理
(1)1级使用物质
以日本国内以及海外的以下的法律为基础规定1级禁止物质。 1)日本的法律
● 《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其制造等的限制的法律》(以下简称化审法)上的第1种特定化学物
质(禁止制造,进口物质)。
● 《劳动安全卫生法55条》(以下简称安全法)上的禁止制造有害物质。
● 《关于通过特定物质的限制等保护臭氧层的法律》(以下简称臭氧层保护法)上的特定物质
(HCFC除外)。 2)海外的法律
● 《EU有害物质限制》包含EU加盟各国的法律,规则行政规定。 ● 《关于包装及包装废弃物的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指令》
● 《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物质,调剂以及有含有或排出这些物质,调剂的可能性的产品,禁
止在规定的用途,条件下的上市。 ● 《德国:日用品限制》 ● 《德国:二恶英法令》 ● 《丹麦:福尔马林法令》 ● 《荷兰,丹麦:化学物质限制法》
比低于100PPM。
*2.镉的树指,涂料,油墨等的含有容许浓度为75PPM(0.0075wt%)以下,但镀镉则为禁止使用。
*1.包装材料的规定:捆扎包装材料及其捆扎包装材料部分含有的铅、镉、汞、六价铬重金属总含量的重量
4)1级禁止物质的用途限度
(2)2级禁止物质
1)2级禁止物质物质群清单
(3)3级禁止物质
本公司暂无3级禁止物质。 6. 实行
本规定自批准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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