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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学小学教职工考勤考岗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和工作组织纪律性,使教师考勤考岗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章  请假要求

  第二条  学校实行坐班工作制,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因事、病等原因在工作期间不能参加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可以请假,但必须覆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条  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得越权准假。

  第四条  请假者须本人亲自向有关处室、部门书面请假,无特殊情况不得电话(口头)或让别人代为请假。

  第五条  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七条  相关考勤部门做好考勤工作,校办每月底公布教职工考勤考岗情况。

  第三章  请假类型及考岗范围

  第八条  请假类型: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妊娠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公假、亲情假等。

  第九条  考岗范围:上课及凡学校(含各部门、处室、年级组、教研组等)要求教职工参加的会议、集会、政治学习和升旗仪式等各种集体活动,均属考勤范围,有事不能参加须请假。

  第四章  准假部门及权限

  第十条  学校教学处为科任教师(含教辅人员)考勤考岗部门,校务办公室为非科任教师考勤考岗部门。

  第十一条  请假1天,由教学处主任(校办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请假4天以上,经校长批准;请假7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的,须经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请假1个月以上的,报社发局批准。

  第十二条  亲情假属人文关怀假,须经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处室负责人请假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一天以上要报社发局领导批准,并指定副校长代为处理学校工作。

  第五章  请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到教学处(校办)领取并填好请假单;

  2.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

  3.将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的请假条交教学处(校办)备案、存档;

  4.安排并交接好本人的教育教学工作

  5.离校;

  6.销假或续假。

  第十五条  因病请假一律凭医生证明(病历)和病假证明(盖有公章),否则作事假处理。急病来不及请假的,一定要先电话请假,事后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因公请假一律凭有关部门会议通知等办理请假手续。

  第六章  请假期间课务安排

  第十七条  各类请假课务安排要求如下:

  亲情假,经校长同意后,由请假教师自己换好所有的课务,并交接好相关工作,教学处不开顶课单。病假、事假,经学校同意后,由教学处开顶课单安排课务。公假,两天或两天以内由外出教师自己换好课,第三天起由教学处开顶课单安排课务。90课时培训,原则上由培训教师自己安排好课务方可外出培训。

  第七章  假期工资待遇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工资制度改革后教职工假期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婚假。

  1.婚假假期:教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给假3天;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给假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

  2.婚假工资待遇:婚假期间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3.根据学校工作特点及实际,鼓励教师婚假安排在节假日。如在工作期间,每少请一天婚假奖励50元。

  第十九条  产假。

  1.产假假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的给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长假连续计算,不扣除寒暑假、法定假及双休日。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节假日福利照发。扣除相应天数的月考核奖及相应天数的年终奖。

  第二十条  妊娠假。

  1. 妊娠假期: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请假休息。

  2. 妊娠假期间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节假日福利照发。月考核工资停发,并扣除相应天数的年终奖。

  第二十一条  哺乳假。

  1. 哺乳假假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期期间女教职工享有喂养孩子的权利,每天上班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教职工每天上班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上班时间。

  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原则上不批哺乳假。如女教职工产假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请哺乳假(不超过6个月)。

  2.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哺乳假期间按省人事厅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80%计发,学校福利及月考核工资停发,并扣除相应天数的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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