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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淮十三中职称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南淮十三中职称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二、当年申报中高级职称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毕业证

  2、专业资格证

  3、专业资格聘书

  4、继续教育证书(当年达标、已验印)

  5、计算机证书(合格)

  6、教师资格证书

  7、班主任证明(政教处出具、验印)

  8、工作量证明(教务处出具、验印)

  三、材料公示:

  参评人员材料必须在会议室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举报电话,意见箱。对有异议者,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则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调查小组由校长室、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工会及教师代表组成。

  四、本办法已经学校四届二次教代会通过,2016年3月6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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