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淮十三中职称评定工作实施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二、当年申报中高级职称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毕业证
2、专业资格证
3、专业资格聘书
4、继续教育证书(当年达标、已验印)
5、计算机证书(合格)
6、教师资格证书
7、班主任证明(政教处出具、验印)
8、工作量证明(教务处出具、验印)
三、材料公示:
参评人员材料必须在会议室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设举报电话,意见箱。对有异议者,组织调查,如情况属实,则取消当年参评资格。调查小组由校长室、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工会及教师代表组成。
四、本办法已经学校四届二次教代会通过,2016年3月6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