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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衡六中教师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排队推荐记分标准

  阳衡六中教师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量化排队推荐记分标准

  根据为了更好地贯彻择优晋升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做好我校高、中级教师任职资格排队推荐工作,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的量化计分标准,由基本分、加分、减分三部分组成,三部分分数之和为参评者所得总分。根据量化记分结果和市教育局下达的教师高、中级职务岗位职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推荐评审对象。

  一、基本分

  1、《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阳衡市2010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履行现职职责情况、学历、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历、在乡镇学校或相对边远学校支教、年度考核、论文、参评必备材料等方面均符合任职条件基本要求者,按下列情况记分: ①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指1975年底以后出生):1976年出生的记57分,1977年出生的记55分,1978年出生的记53分,1979年出生的记51分; ②最高学历为大专且获得时间在2000年底以后的初中教师记58分;③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人员记60分。

  2、基本具备中高破格条件者,按下列情况记分:(1)只需学历破格者:记40分;(2)只需任职资历破格者:任现职满4年不满5年者(计算到2011年底止,下同)记48分,任现职满3年不满4年者记40分;(3)需学历、任职资历同时破格者:任现职满4年不满5年者记32分,任现职满3年不满4年者记25分。

  二、加分

  1、学历学位加分(2011年获得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不予加分)

  A.硕士研究生:①专业对口者加6分;②专业相近者加4分;③专业不对口也不相近者在本科学历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大专毕业后获得硕士学位者比照此加分。

  B.具有本科毕业学历者:①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一致者加4分;②所学专业与任教课程相近者加3分;③其他获得本科毕业学历者加2分。

  2、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申报中高者超过10分、15年、20年、25年的,分别加2、3、4、5分(计算到2011年年底止,下同)。申报中一者超过8、12年、16年、20年的,分别加1、2、3、4分。

  3、连续在乡镇学校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上、20年以上、25年以上且现仍在乡镇学校(不含市直、城区、县城关镇和座落在乡镇的县、市中学)工作者分别加2、3、4、5分(计算到2011年底止)。

  4、任现职(申报中高者为中级,申报中一者为助理级)职务时间超过最低任职资历者(申报中高为5年,申报中一为4年),每超过一年加0.5分,最高以3分为限。

  5、在近5年(2006—2010年)的年度考核中,每获1次“优秀”(“嘉奖”)加0.5分,最多加1.5分。

  6、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省部、市、县人民政府(党委)(仅面向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市城区的奖项,市教育局按县级对待)、教育、人事部门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加分:

  ①系劳动模范的,国、省、市、县级分别加8、6、4、2分;

  ②系综合性的(含优秀教师、人民满意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综合性的教学竞赛优秀教师),分别加5、4、3、1分;

  ③系单项性的(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加3、2、1、0.5分;

  ④记市二等功加3分,三等功加1分,嘉奖加0.5分(不与年度考核“优秀”重复加分);

  ⑤教学竞赛中单项获奖者,每一单项加分=(综合性的教学竞赛优秀教师加分数)÷单项总数,不再在其他有关加分条款中加分;

  同一次奖励,有两个奖励名称的,按就高原则加分一次。同一年度内各级各项上述奖励,只按最高项加分1次。任现职期内,同一级别的,申报中高者最多加分5次,申报中一者最多加分4次。

  7、工作量加分:

  ①现任班主任加2分,近五年来,每学期加1分,每评一次优秀班主任加1分;

  ②现任行政干部加2分,近五年来,每学期加1分;

  ③近五年来,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每学期加1分,近三年来,任工会小组长每学期加0.5分,最高以2分为限;

  ④任现职以来,任教初、高中年级会考、高考科目每届加2分(不重复加分,其中初中的化学4折,生物地理6折,物理7折,政治、历史8折);

  ⑤超课时加分,近三年来,以学期为单位,按实际授课时计算,每超过1标准课时加1分(中途调来的以本校工作量为准)。

  8、获得国家、省部、市、县级优秀教育、教学、教研成果奖(不含教育教学论文奖)、科技成果奖(获得发明创造、专利成果可参照掌握)的主要贡献者(指前3名),分别按表一所列标准加分,一般参与者按表列标准1/3加分。阶段性的成果奖,按结题课题成果奖的1/3加分。正在进行中但尚未结题获得成果奖的不予加分。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业务主管机构颁发的获奖成果证书及参与者排名次第为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获奖成果按表一所列标准加分,教育业务主管机构评定的获奖成果按表一所列标准的1/2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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