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晚婚晚育制度:
1、学校在职教师,女性晚婚年龄为23周岁,男性晚婚年龄为25周岁。
2、晚婚者可享受14天婚假。
3、在职女教师生第一个孩子时已年满24周岁为晚育,享受晚育的奖励假期。晚育女方可享受4个月产假,遇寒暑假顺延。剖腹产多享受15天产假。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
4、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享有正常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5、学校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
6、接受节育术的老师,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上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假3天;取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假2天。上节育环而导致避孕失败者,享受休假14天,其它情况按病假处理。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002年12月1日前,凡符合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再换证。
2、2002年12月1 日后,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持一本。
3、2002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31 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可继续有效,对要求换证的也可以换证。2004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因婚姻关系、生育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收回、注销。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再申领。
5、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孩子在十四周岁前,因种种原因未领证或领证后遗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在退休前补证,其他人员可在60周岁前补证。
三、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学托费用
1、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规定单年由父亲单位负担,双年由母亲单位负担。
2、离婚后,无论独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仍然按“男单女双”的原则执行。
3、重新组合家庭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按独生子女有关政策执行。
4、重新组合家庭中,未生育的一方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独生子女有关待遇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由未生育一方的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