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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沈阳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暂行办法》通知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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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事局、农经委,市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沈阳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沈阳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和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农村城市化和农业工业化,实施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战略实际,开展全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二条凡在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
第三条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设置为:农艺、工程、畜牧、兽医、农经5个系列;等级设置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4个级别。
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从事农业种植、花果、蔬菜、食用菌栽培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从事林业育苗、园林绿化、水产养殖、农机使用、水利管理等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事畜牧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从事兽医专业的为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师、高级兽医师;从事农村财会、农业经营管理专业的为经济员、助理农经师、农经师、高级农经师。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四条参加职称评审与晋升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正常参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参评农民员级职称
  1、初中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基本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有一定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在上级农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操作,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参评农民助理级职称
1、初中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高中、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具备较好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技术知识和技能,有一定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并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上级农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参与制订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中的一些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能进行分析和总结。能够指导其他农民的生产经营。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参评农民中级职称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农民助理级职称满4年;取得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7年或取得农民助理级职称满4年;取得初中学历,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或取得农民助理级职称满5年。
2、具备较强农业生产与经营的专业技能并有较大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中某些技术难题,因地制宜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能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下级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10户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参评农民高级职称
  1、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8年或取得农民中级职称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取得农民中级职称满5年。取得高中、技工学校、中专学历并取得农民中级职称满5年。
  2、了解本专业科技动态,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技术知识并有相当农业生产或经营规模,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能指导下级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实验、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和科研项目。
3、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指导具有农民中级职称人员开展技术工作;能带动所在地区农民共同致富,对促进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第六条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和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或取得下级职称年限的要求,允许破格参评。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参评农民助理级职称:
1、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经济效益显著,被列为区、县(市)级科研、生产示范基地。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10户以上。
2、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经区、县(市)级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3、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一定成绩,获得区、县(市)级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参评农民中级职称:
1、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被列为沈阳市级科研、生产示范基地,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20户以上。
2、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经沈阳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3、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较大成绩,获得沈阳市及其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参评农民高级职称:
1、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农业技术和新品种,被列为省级科研、生产示范基地及省级以上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取得巨大经济效益,指导或带动农民户数达30户以上。
  2、大力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拥有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品牌,按无公害或绿色食品技术进行生产,被列入无公害或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3、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个人申请。具备相应条件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业务实绩、专业培训等情况的有关材料。所在村及乡镇审核后签署意见。
第八条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经村委会、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将材料报送市及区、县(市)有关部门。
 第九条资格预审。各区、县(市)人事局按照各级别评审与晋升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初级、中级职称进行资格预审;市人事局对申报高级职称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评审条件的材料提交相应级别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评审材料,按照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及《沈阳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法》进行评审(《沈阳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办法》另发)。
第五章评委会组建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市与区、县(市)两级农业主管部门组建。市农业经济委员会负责农民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工作;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负责农民中、初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组建后的各级评委会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两级人事、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库,评审委员会委员库的评委不少于法定例会人数的三倍。评委任期一般为2年,各级主管部门在推荐评委会委员时要注意选拔涉农专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较高的优秀专家、高级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补充和更新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一次,确保评审委员会的水平与活力。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主管部门在每年评审工作之前按受理评审专业需要从评审委员会委员库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当年有效。高级评审委员会由17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在60%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由11人组成,组成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有不低于20%以上具有相应职称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业评议组,各专业评议组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长一般由评委会委员担任。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六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获得职称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农村乡镇所属及区、县(市)有关部门派出的单位(包括乡镇各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在补充技术人员时,应优先从有职称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中选拔聘用;
2、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等项目;
3、优先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讲座;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参加培训、开展技术试验和技术推广等工作时,有条件的村民组织或当地政府应根据产生效益情况给予其一定经济资助。
第十六条获得职称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2、带头在自己承包与合理的土地和生产经营单位及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3、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4、提出发展生产、搞好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七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我市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晋升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农经委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各区、县(市)、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具有农民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具体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在农业生产、新品种推广、依靠科技创新带领广大农民致富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县(市)、乡镇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暂行办法下发之前已取得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并且仍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均由市和区、县(市)两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晋升部门负责认定并换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农民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与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晋升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或农业专项经费列支,各级组织不得以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职称为由,向农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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