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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现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收费标准改为按政府指导价格进行管理,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以其为基准价,下浮不限,上浮为零。
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收费
(一)为减轻患者负担,减少手术费用支出,取消点名手术收费。
(二)取消w0108000002“计划免疫接种”每人次3元的收费标准。
三、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
(一)明确医学影像收费内容。
1.做CT、磁共振扫描检查不得收取“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费。
2.做CT扫描检查时,未使用螺旋扫描功能的不得加收螺旋CT费150元。
3.W0214060005“医学影像工作站”仅限在W0214超声波检查收费标准中使用。
(二)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内容。
1.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凡用于冲洗目的的盐水均不能另行收费。
2.预约检查不得收取挂号费、诊疗费。
3.《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床旁加收”中的床旁仅指住院病床旁和急诊观察病床旁。
4.“口腔冲洗”项目仅限口腔科收费,其他科室不得收取。
5.初建病历费是指第一次住院的建病历收费,二次住院不得收取初建病历费。
(三)检查、治疗中的局部麻醉按W0xxxx00001“皮下、肌肉注射”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凡采用清洁燃料供暖的,取暖费执行W0102110002标准,每床日9元。未使用清洁燃料供暖的,取暖费执行W0102110001标准,每床日5元。A级病房、特需病房不得收取取暖费。
(五)规范超声波检查内容说明。
1.W021401各系统超声波检查的内容说明为:(1)腹部常规:肝、胆、胰、脾、双肾;(2)泌尿系: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精囊;(3)妇产科: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胎儿及宫腔;(4)浅表组织器官:双眼及附属器;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乳腺及引流区淋巴结;四肢软组织;阴囊、双侧睾丸、附睾;(5)腹膜后及腹腔淋巴结;(6)胃肠道;(7)胸部常规。
2.W021405彩色多普勒超声血管检查的内容说明为:(1)颅内血管;(2)眼球后血管;(3)颈部血管;(4)腹部大血管;(5)肝脏血管;(6)肾脏血管;(7)四肢血管;(8)胸部血管。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清理和规范本单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同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各级价格检查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