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正初中学生损坏公物处理办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公用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学校希望全体学生充分认识到爱护公物,不损坏公物,就是爱学校、爱祖国;也是增强自身修养、提高自我良好形象的具体表现。
公物是集体财产、国家财产。作为中学生,我们有爱护公物、关心集体的义务和责任。公物服务大家,损坏公物既是损坏集体利益,又自毁名誉。为此,我校特对学生损坏公物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1、无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当事人在当日主动向班主任回报,按原价赔偿。
2、无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当事人不主动向班主任回报,经查实后,按原价赔偿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3、随意攀登,乱推乱移体育器材的有一次,罚款50元(作为学校用于体育器材的安全费用)。
4、故意损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产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必须按原价双倍赔偿,并对当事人实行记过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扣班级责任制5分。(当事人是初三学生,扣发毕业证书半年。)
5、有故意损坏公物者,对学校教育屡教不改的,仍有损坏公物行为的,实行原价5倍以上处罚,并对当事人实行记大过处分,记入学生档案,扣班级责任制10分。(当事人是初三学生,扣发毕业证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