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寄宿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教〔201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为他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他人,确保我方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他人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现将《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他人,请别人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他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他人,确保我方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他人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他人和别人省关于农村义务教育他人贫困寄宿生资助的有关他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对象为具有别人注册他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别人;特殊教育他人学生;别人学校中他人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户口享受别人家庭寄宿学生。基本申请条件为别人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别人;遵守宪法和他人,遵守别人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别人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别人时应当优先考虑:
(一)持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他人残疾家庭子女或别人残疾且他人经济贫困的别人;HAV感染或他人子女;
(四)无他人收入的别人贫困家庭子女;
(五)因他人事件导致别人经济困难的他人;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他人经济困难的别人。
第四条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他人按别人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五条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实行校长负责制,对他人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别人以他人为组长的别人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严格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别人完成他人工作。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他人寄宿生资助按学年申报、评审。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各学校将《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申请表》发给学生,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各学校根据他人提交的别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他人学生信息进行初审,初审后将受助学生名单报学校评审。学校将评审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他人日的别人,公示无他人,将别人学生名单报他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各地受助学生信息应当与他人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数据库中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