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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高中)

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使我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的全程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促进我校课题研究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课题研究的生产力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包括课题的申报、审批、管理、经费、成果的鉴定和奖励等内容。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阜宁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
第二条课题管理的组织
1、教科处是我校教育科研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2、教科处具体负责规划的制定,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进行课题的过程管理,评选优秀科研成果与科研工作者,组织优秀成果的推广、应用,处理有关教育科研课题日常性工作等。
第三条课题立项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课题指导思想正确,立论依据充分。
2、创新性原则。课题要在前人或他人未能解决或未能完全解决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3、实用性原则。课题必须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第四条课题的内容和申报人
l、课题内容应属于普通基础教育范畴,着重研究与学校教育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类型可以是理论研究、教育调查、教育实验、经验总结、文献研究及应用技术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学校教育改革有指导作用。
2、课题的主持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本校的教职员工。
3、与外单位协作的课题,凡以本校为主的,亦可由本校教职员工提出申报。
4、课题的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超过者须说明理由。
第五条课题的申报和审批
1、课题申报人应填写《江苏省阜宁中学教育科研课题申请议定书》,说明研究的目的、意义、采用的方法,所具备的条件、成果形式和经费预算等,《协定书》一式两份,上报学校教科处。
2、教科处接受申报后,主持召开课题论证会,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作开题报告,并对有关质询进行答辩,在此基础上由评审组评议审批,批准的课题列为学校教育科研课题。
3、课题批准后,教科处将《议定书》加盖公章,一份发还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一份留教科处存档。
4、课题批准立项后,同一课题又申请到了更高级别的课题,应在两个月内报教科处备案,该课题的管理、鉴定,经费等不由教科处负责,但该课题享受学校奖励。
第六条课题的管理
1、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将课题研究列入工作的计划,加强领导与督促检查,学校应在时间、人力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把课题研究的时间和成果作为教师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2、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于每学年初提出本学年工作计划,学年末写出工作报告,向教科处汇报进度,教科处每学年集中检查一次课题进展情况,提出意见,亦可组织经验交流。
3、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或推迟计划实施,必须由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报经教科处批准,予以备案。
4、课题组要严格执行《议定书》里的有关条款,无故不执行《议定书》或拖延时间太久者,教科处要对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5、因故未按期完成课题者,允许承担人申请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宽限期满未完成者,撤消其承担的课题。
6、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应向教科处递交总结报告、成果摘要报告、全部科研成果。
第七条课题的经费
1、凡经教科处审核、学校同意立项的科研课题,学校将视课题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2、课题经费的使用限于有关课题的开支,如资料的购置、资料的印刷,举行研讨、咨询、论证、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及调研差旅费等。
3、课题的经费由校长室审批,教科处审核。
第八条成果的鉴定
1、由教科处根据鉴定成果的指标体系与方法,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
2、到了课题结题阶段,课题主持人或负责人,要做好工作总结、资料归档和财物清理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对取得的成果作出自我鉴定并送教科处。
3、教科处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议鉴定小组,召开鉴定会,作出成果鉴定报告。
4、将研究成果的评语填写在《申请议定书》内,存入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成绩和评奖的依据。
第九条成果的奖励
学校教育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课题经评审得以结题,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具体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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