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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考场违纪界定和处罚标准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作如下规定:

1.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

(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

(2)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4)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迅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为抄袭等行为者;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

对上述作弊行为,均当场终止作弊者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与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纪论处: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等物品、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迅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7)用任何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及有类似迹象者;

(8)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上述违纪情况中,第一至第三条给予警告处分;策四条至第五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至第八条给予记过处分。

另外,第一至第八条违纪行为中,经监考人员警告后重犯者,以作弊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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