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电化教育管理,促进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教委《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第三条:各级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规划,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和研究。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第四条: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省市重点中学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其它市直中学、规模较大的乡(镇)中学和中心完小(城市小学)称为电化教育组,其他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乡、镇、街道成立电化教育联系组。第五条: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部分教学任务。2、收集、购进、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资料。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第六条:市直中学,乡(镇)中学和12个班以上的完小配备专职电教员,其他小学应配备兼职电教员,其编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确定,工作量根据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核定。第七条:学校电教机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保持电教机构负责人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第八条:从事学校电化教育的专职人员和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培训一般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考核应结合市仪电站有关要求进行,市教育局逐步推行电教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第九条:电教专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各学校在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岗位异动一般情况下应征求市电化教育部门意见。第十条:电教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1、各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材料、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材料、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2、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要把电教课题研究列于电教专职人员工作评估指标。3、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要作为电教负责人、电教专职人员、任课教师考核内容。第十一条: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经费与设备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除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逐步增加对学校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外,学校应在学校经费预算中确定合理的经费比例(不低于自筹经费的20%)开展电化教育。第十三条: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应按照《中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在市仪电部门指导下,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第十四条: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制定电教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章电教教材与资料第十五条:各级学校都加强电教教材(幻灯、音像、电子软件)、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第十六条:学校应根据教学需要,合理选择配备由中央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性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第十七条:各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反《著作权法》,各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管理与领导第十八条: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由教育局主持制定,各级学校根据规划,制定本校五年、三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教育局每年组织检查、评估、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负责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的工作,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第十九条:仪电站(市电化教育中心)是我市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要继续加强内部的规范管理和业务培训,科学指导各级学校的电教工作。第二十条:各级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各极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鼓励教师自学进修,创造条件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职业中学可参照执行。第二
十三条:各级学校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