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权:
(1)对学校各项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
(2)对校级后备干部有建议、提名权,对基础干部有任免权。
(3)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4)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5)在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使用学校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6)有权签发校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签订各种技术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共建精神文明、教育教学合作交流协议。
(7)根据上级和教代会有关精神,有权修订学校规章制度,调整行政组织机构,制订具体政策。
(8)以上职责校长不在时,由经授权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代行。
2.职责
(1)对违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规定以及教代会决议负责。
(2)对由于决策失误,领导不力,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下降负责。
(3)对未能达到规划目标和学年工作目标负责。
(4)对校内重大事故导致严重损坏学校利益负责。
(5)对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深入,作风不正派,造成学校纪律松弛,管理混乱,校风不正负责。
(6)对事先未作充分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草率作出的错误决策,导致学校重大损失负责。
(7)对教职工收入水平明显下降负责。
(8)对监管不力,导致学校干部贪污腐败、滥用职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