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简报内容
天津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社局出台《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0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本期医保服务台继续为市民解读调整后的政策一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的如何办理手续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持本人有效证件直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向区社保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向市社保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二已经进入待遇享受期的能否进行退费处理参保人员已办理缴费结算符合退保有关规定的尚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可凭本人申请到参保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已经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不做退费处理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获得助学贷款年度内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对于因死亡造成退费的人员申报时限为参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三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四参保人员因甲乙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诊治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篮球课程标准儿科分级护理标准分级护理细化标准党员活动室建设尘肺标准片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各参保筹资标准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提高5五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乘法口算100题七年级有理数混合运算100题计算机一级题库二元一次方程组应用题真心话大冒险刺激问题以行政村和家庭医保简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