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所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与健康稳定发展,和学校领导及教职工的廉洁、无私、奉献同样有着极其紧密的联系。一年多来,我校讨论制定计划,组织全体党员及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贯彻了《廉政准则》的内容及精神,开展一系列教育实践活动。
一、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
为确保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我校把这次学习贯彻活动作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措施,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及时成立了以吴书记、韦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办全校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的具体工作。
2、周密部署,有序推进
为将学习贯彻活动抓实抓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校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丰大四中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廉洁自律专项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将学习贯彻活动分为五个阶段,按照阶段部署,我们细致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宣传学习教育阶段。我们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召开动员大会对学习活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会上组织学习了《准则》原文,并把《准则》单行本发到全体干部人手一册,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通过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准则》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位参学人员都撰写了高质量的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办公室精选了认识深刻的部分文章在公开栏公示交流。观看《算好人生五笔帐》、《法锤下的疯狂》等警示教育片,以案说法,以案为鉴。观看《廉政准则》情景短剧,接受生动直观的教育。二是对照检查阶段。领导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发征询函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52个不准”的要求,结合自身从政行为,逐条对照检查,结合征求意见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的自查报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送上级廉洁自律治理办。第三是专项检查阶段。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征求意见、个人自查、专项检查等发现个别人或个别功能室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校主要领导找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开展学习《廉政准则》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找不足,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迎接上级的阶段性检查。第四是集中整改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抓好两项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对教师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专项治理;二是对工作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从严查处。第五是巩固提高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订了一套廉洁自律制度,完善预警防控长效机制。形成书面的专项治理活动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整理归档该项工作有关资料,并将活动总结报上级廉洁自律治理办。
3、统筹结合,确保实效
为确保学习贯彻活动的成效,领导小组要求分年级安排专人负责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及时报送开展活动的情况和信息,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做到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与本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同时通过开展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自查权力运行情况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教职工的管理和监督。把《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细化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推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活动有效开展。
二、对照《廉政准则》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在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我校认真对照《廉政准则》中规定的八个“禁止”52个“不准”,认真回顾并总结反思,逐项开展了自查自纠:
(一)我校未发生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下列行为:收受家长的红包、礼券;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教育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
(二)我校无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进行有偿补课;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增订学习资料。
(三)我校无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有关行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