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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高中教育纪律规定(试行)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中学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中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学生的合法权益。为了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这些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及其班主任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中学生实施教育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处罚,是指学校和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法违纪的中学生,按照规定形式进行管理、惩戒或者矫治,使中学生受到法律制裁的教育行为。能够接受警告、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
第三条 中学和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实施主动管教和教育处罚,及时纠正中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中学生。 '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中学及其班主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教育处罚。
第四条 实施教育处罚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 遵守法律制度原则,客观公正; 根据中学生的疏忽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第五条 中学应当依法制定、完善班规、班纪,明确中学生的行为规范,结合本校中学特点,完善教育处罚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规则。学生。
中学制定班规、班纪时,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学生、中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的意见;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中学生、家长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班级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会议讨论,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班主任可以组织中学生和家长通过民主讨论共同起草校规或班规,报中学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中学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中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班规、班纪的宣传和解释。 未公布的班规、纪律不予执行。
中学可以根据情况设立班规、纪律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引班主任、学生、家长和有关社会团体代表参加,负责确定适用的教育处罚措施,监督实施。教育处罚,并组织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 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区及其班主任应当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给予教育处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
(四)进行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五)打骂朋友、老师,欺凌朋友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班规、纪律的行为。
中学生有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学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处分,加强纪律; 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班主任可以对违法违纪行为较轻的中学生当场给予下列教育处分:
(一)谩骂、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减少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共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教学期间在宿舍内躺卧的;
(五)课后教学;
(六)中学班级规章制度或者校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班主任对中学生实行前款规定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中学生家长。
第九条 中学生违反班规、班纪,情节严重或者当场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分,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受到中学美育负责人的处分;
(二)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班规、学校纪律、行为规范的特殊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中学生参加游戏、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校外集体活动;
(五)中学班规、纪律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对高年级、初中、小学阶段的中学生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学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分,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罢课、停学不超过一周,并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的;
(二)受到法制副主任或者法制导师训诫的;
(三)安排专门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行为干预。
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中学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对于中学生,还可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行为严重不良的中学生,学校可以会同家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其转入专门中学进行教育矫正。
第十一条 中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的,班主任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中学生带出教室或者教学场所。并给予他教育管理。
班主任和学校发现中学生携带、使用违禁物品或者其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 如果发现中学生藏匿非法或危险物品,应责令中学生交出可能藏匿物品的桌子和储藏室。 检查储物柜等。
班主任和学校可以扣押中学生的违法物品并妥善保管,并在适当的时候返还给中学生家长; 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于上午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班主任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殴打、刺伤或者其他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虐待行为;
(二)跪下、反复抄袭、强迫做出不舒服的动作或者坐姿以及故意隔离等间接身心虐待;
(三)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害、侵犯中学生人格尊严的;
(四)对全体中学生个别或者少数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五)因中学生学习成绩而教育、处罚的;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而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处罚的;
(七)指定中学生对其他中学生实施教育处分;
(八)其他侵犯中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班主任对中学生实施教育处罚后,应当注重与中学生的沟通和扶贫工作,及时表扬和鼓励改正错误的中学生。
中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中学生教育保障和辅导工作机制。 辅导员由中学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法制副主任(导师)以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组成工作。 小组为有需要的中学生提供专项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
第十四条 中学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中学生给予教育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中学生的陈述和理由。 中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中学应当组织听证。
中学生受到教育处分或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道歉并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五条 中学应当支持和监督班主任履行职责。 班主任因实施教育处罚与中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学应当及时处理。 班主任没有过错的,不得因班主任给予教育处分而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班主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中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中学和教师应当注重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让家长理解、支持、配合教育处罚的实施,产生合力。 家长要履行对孙辈的教育责任,尊重班主任的教育权,配合班主任和学校对违法违纪的中学生进行惩戒。
家长对班主任给予的教育处罚有异议或者认为班主任的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中学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中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查处。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班主任的,中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护班主任的人身安全,依法维护班主任的合法权益;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中学生及其家长对中学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给予的教育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学提出申诉。 。
中学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法治副主任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中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并组织处理。检查。 中学应当明确中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等,并向中学生及其家长公布。
中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中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改变或者撤销原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中学生或者家长对中学生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中学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中学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班主任培训,督促班主任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和技能,增强班主任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每学期结束时,中学应当将中学生受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教育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或指导中学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