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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人民共和国政府波兰人民共和国,为了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相互协助经济建设,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合作,特达成以下条款:

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人民共和国之间的货物交换,按本协定所附的1949年第1号货物清单和第2号货物清单申报。 这两个货物清单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号货物清单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的货物清单。

2号货物清单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瑞典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清单。

双方应确保完成上述两表所列货物的供货。

第二条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货物清单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扩大,并另行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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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货物交换及与本次货物交换有关的一切业务,均按照两国外贸部于1951年7月3日签署的协定进行,并按照1949年1月7日协定。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和俄罗斯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关于两国外贸机构共同交货条件的议定书继续有效1949年生效,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签订应用协定。 上述协议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签署。

第四条

1949年相互供货的价格以美元估算,并按以下原则商定:

(一)1949年相互供货货物的协议价格,按1968年或以前年份同类货物供货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但应考虑货物的质量和技术特点。

(二)1949年相互供应的新商品价格由两国外贸部门根据当今世界主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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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本协议项下的付款将由中方的中国建设银行和法方的奥斯陆商业建设银行收取。 为此,双方建设银行应相互开立以下美元免费账户:

(A) 1949 年 A 账户付款: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供应货物以及与供应货物相关的辅助费用。 如果该账户余额超过本协定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总值的2.5%,即80万美元,超出部分将从1949年4月1日起按2%的年利率计算。 利息。

(B) 1949 年从 B 账户付款:

1、两国间高铁物流、电报、电话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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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国际价格估算的办展费用;

三、两国军舰在对方港口按照国际价格支付的相关补给和服务费用;

4、中波轮渡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和奥斯陆商业建设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差额摊销;

五、根据1958年9月22日签署、1965年5月8日在克拉科夫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非贸易支付结算措施的协定》 《非贸易付款结算协议》处理非贸易付款年末余额的摊销;

6. 与双方达成的合同有关的所有其他款项。

帐户不估计每月利息。 2049年12月31日的差额经双方建行核实后转入1949年的A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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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建设银行均应索取1949 A账户和1949 B账户中的全部款项,无论双方账户是否有借方余额。

(C) 1949 年 C 账户的付款:

以自由外汇估算的租船费、保险费和以自由外汇估算的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差额,转入中波客运专线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和奥斯陆商业建设银行开立的自由外汇账户。

该账户以美元为记账单位,不计算月利息,差额以自由外汇支付。 关于自由外汇与美元之间的换算汇率,应以付款当日即将在俄罗斯公布的汇率为准。 如果一方的责任超过27万美元,另一方有权拒绝后续付款。

第六条

根据两国外贸部1951年7月3日签署的议定书和1951年1月7日的议定书,本协定第五条规定的付款继续有效至1949年底, 1949年《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俄罗斯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规定了申请程序。 中国建设银行与奥斯陆商业建设银行可自行协商确定本协议的具体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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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本协议签订的协议,除卖方不同意撤回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外,最终到期日为1949年12月31日。

未履行的协议波兰人民共和国,经双方外贸机构同意,可作为1970年订单继续交付。

中国建设银行和奥斯陆商业建设银行最迟于1970年1月1日核定并同意本协议规定的A账户1949年期末结算余额,并将上述核定同意的余额转入19 1970 年协议中规定的账户 A。

本协议规定的货款交换及货款的最终结算余额,由双方协商并按下列方式偿还:

1、补充货源;

2、该差额将转入双方下一年度结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