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是指申请人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且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和法律,请求复议机关审查他们在一起。
2、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有其自身的价值,可以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 因此,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遵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例外审查的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可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 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二是备案审查; 三、行政复议可以审查下列抽象行政行为: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章。 但是,对这些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与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一并提出。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申请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 事实上,这一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告官”),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灵活便捷:一是范围广。 行政机关的大部分行政决定都可以接受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也可以同时申请附带审查。 二是标准严格。 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是否合理。 对合法但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期限短。 按照规定,复审机关必须在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