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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大流行平息后首次修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梁家林/文 10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通过提交审议。 这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高法案,也是 COVID-19 大流行消退后对该法律的首次修正案。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建立传染病报告奖励和免责机制,对及时发现、报告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

报告新发传染病时的“举报人条款”让人想起过去COVID-19疫情首次在武汉爆发时的情况。 根据国家监委调查组2020年调查结论,面对当时不明原因的“不明原因肺炎”,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症医学科专家张继先医学,是第一个向医院内部报告疫情的。 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在“武大临床四级”校友群中第一个传播疫情信息。 但当时李文亮受到当地派出所不当训诫,张继先也未能及时动员湖北省各级政府采取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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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内医务人员疫情报告渠道不畅通,原因复杂。 这其中有一些地方政府管理人员报喜不报忧、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也有医疗体系和疾控体系“医防结合”不力等因素。 不管是什么原因,这都反映出一个问题——即使在2003年非典疫情之后,国家建立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直报信息系统(简称直报系统),但仅靠直报制度技术手段不足以保证新发疫情的及时报告。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主任王宇的调查发现,在COVID-19疫情之前,截至2016年底,不明原因肺炎监测系统已运行12年,数量我国通过该系统报告的病例仅有 1,666 例。

基于此,作为技术手段之外的保障机制,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的“举报人条款”是基于强化举报人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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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担心,此案一旦立案,各种“假疫情”会接连出现,以争夺行政奖励。 作者不这么认为。 一方面,任何报告都有赖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核实; 另一方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疫情信息的法定公开制度,《治安管理法》明确了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巨大的违法成本也能遏制“乱报”行为。

新发传染病与已知传染病不同。 一方面,病原体、原因和传播机制尚不清楚。 不纳入传染病法定管理范围,无法对应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另一方面,它们可能给公众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损失,造成医疗系统崩溃,造成经济停滞,甚至因疫情蔓延造成全球大流行等严重后果。 只有完善防疫、监测、预警、报告体系传染病防治法教案,在下一波疫情爆发前做好“最高级别”的系统准备,才能减少各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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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仅靠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无法发现新的疫情。 面对隐藏在世界各个角落看不??见的细菌、病毒、病原体,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总局副局长沉红兵在2022年撰文指出,要“完善网络直报,推动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报告、科学研究发现。” 建立举报、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群众举报、舆情监测等多渠道信息的综合监测体系。

在“国家吹哨人”时代,传统的公共卫生治理已经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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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为了提高举报积极性,让“举报人”不用担心因举报失实而被追究责任,应该有更多的正向激励。 例如:2020年,《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规定,对非恶意的虚假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非恶意举报不实,即使消耗行政资源,只要依法通过内部系统直接举报,“举报人”就不用担心什么。 此举值得全国人大立法者考虑。

其次传染病防治法教案,要提高报告准确性,加强全民健康素养普及。 对于COVID-19、甲型流感、支原体肺炎等已知传染病,疾控机构及其合作伙伴需要广泛宣传疾病症状、诊断和治疗方案,避免公众误诊为新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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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了提高报告转化效果,面对任何“不明原因疫情”报告,疾控机构必须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对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如有必要,必须清除有症状的人员。 实行隔离、转运和定点治疗。 即使抗疫力量最终“守卫九防”,仍有助于避免潜在的巨大损失。

(作者为健康中国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