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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z海事大学校友会。英文名称为:Maritim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M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z海事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为海事教育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z市教育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z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为校友服务;
(二)为母校服务;
(三)为社会发展服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二)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z海事大学(包括:吴淞商船专科学校,z航务学院,z海运学院等各时期)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四) 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及对z海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自愿参加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经本会的理事会特聘,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
(六)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出席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会员代表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的,须在选举前将人员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