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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日期:2019-09-1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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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积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校园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女干部和从非中共党员优秀人才中选拔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校所有处级干部均由学校党委按照本条例选拔任用。

  (二)凡经学校正式发文任命或聘任的处级干部,均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处级干部的职务、级别

  (一)处级干部职务分为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处级领导职务序列分为正处级领导职务、副处级领导职务;处级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调研员、副调研员,正处级和副处级纪检员、组织员以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可的非领导职务。

  (二)处级领导职务应与所在岗位相对应。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58周岁,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年满60周岁,必须免去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处级干部的任(聘)期

  (一)处级党务领导职务干部实行任命制,任期四年;处级行政领导职务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任(聘)期。教学、科研单位和专业性很强的行政部门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任(聘)期。

  (二)按照规定,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的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但不规定任(聘)期。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在学校科学发展中锐意进取,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服务基层,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副处职提任正处职的,应当在副处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在副处职岗位和副处级岗位累计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由正科职提任副处职的,应当在正科职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在正科职岗位和正科级岗位累计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

  (三)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其中,40周岁及以下者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在非专职党政管理岗位上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博士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五)近3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并且符合学校党委的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经受住考验或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条件艰苦、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需要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组织填写推荐表、测评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及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一)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工委)委员、校党代会代表、系(科室、所、办公室)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的程序及参加人员范围与一次民主推荐的程序及参加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一般由本单位一定代表或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与此单位业务相关的上级领导、平行单位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及教师代表参加,也可以适当调整。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研究确定,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学院(部)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机关部门、群团直属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业务能力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干部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拟任职务、考察时间地点、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分管校领导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考察院级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由本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工委)委员、校党代会代表、系(科室、所、办公室)负责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群团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机关、群团、直属单位、直属业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由所属党委(党工委)负责人、本单位正科职及以上干部、拟任人选科室全体成员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与该单位业务相关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考察对象廉政情况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需环节。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校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不少于两名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组织、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呈报前,由干部工作小组酝酿、讨论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进行进一步充分酝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一)在考察过程中,对考察对象表示不同意或不称职的人数超过参加考察人数三分之一的;

  (二)对任(聘)期届满的领导干部,表示优秀和称职的人数达不到参加考察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纪检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处级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对拟提拔任用涉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的正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为有效,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全体应到会党委常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全体应到会党委常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向上级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于提任的处级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以及提任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处级干部的任免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对于试用的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继续任用的,其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全委会)决定试用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任职手续

  (一)任免党群系统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党委书记签发;任免行政系统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校长签发;任免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党委书记签发。组织部长、人事处长、纪委副书记、财务处长、工会正副主席、人武部正副部长、团委正副书记等干部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处级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在发文后一周内,由本人办理人事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处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察;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个任(聘)期的,应进行交流。干部交流可以在党政之间、机关部门之间、学院(部)之间、机关与学院(部)之间进行。同一学院(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

  (三)经历单一的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条件艰苦单位工作。

  (四)干部交流工作要树立全局观念,领导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调不出、派不进的现象,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班子成员能进能出的良性机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或交流其工作岗位。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同时,根据新单位隶属关系,办理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过程中,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上述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在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五)在任期内,一年内出国(境)一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因职称评定原因出国(境)进修的除外)或一年内出国(境)数次、累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六)出国(境)、国内出差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通报制度,情节严重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降职(级)制度。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级)的,应当降职(级)使用。降职(级)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级)的标准执行。

  降职(级)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专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自愿辞职转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

  第五十五条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因任期届满等原因回转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再作为处级干部管理。回转专业技术岗位后,按原任职时间折算,可以给予一定时间的学术恢复期。对于少数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年龄偏大、不适合再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导干部,可转为非领导职务。

  第五十六条 免职、辞职、降职手续参照任职手续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于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经济工作的处级领导职务干部,由纪监审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九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的,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十二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三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校党委印发的《州苏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稿)》(苏大委〔2012〕53号)同时废止。凡是学校已经公布施行的有关干部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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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贸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重视选拔优秀年轻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面向基层、面向群众。

  第四条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实绩。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政为民,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抓敢管,敢于担当。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修养,做到清正廉洁,艰苦朴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处级岗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八)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的,应当具有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科级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或交流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书记办公会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书记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书记、党员校长、副书记、组织部长。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处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等二级单位: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

  (二)机关职能部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岗位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与个别提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二级单位: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教职工代表。

  (二)机关职能部门:部门领导和干部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应书面征求学校纪检部门意见;应当查阅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empirenews.page--]

  (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专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查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学校党委常委会的成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一条 校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人事处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需在讨论决定前就拟任人选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并在任免后及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二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一般采取在校园内网上公示或张榜公示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有异议的,须再次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决定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务系列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发文任职,行政系列的处级干部由行政发文任职。

  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发文任命之日起计算;由人民团体党群组织选举产生新任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同一机关职能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该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离学校的。

  (四)由于出国出境、进修等原因,连续一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加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校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经常性协调机制,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z对外经贸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z对外贸易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贸党委字〔2008〕12号)同时废止。

篇3: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精神,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善于打开工作局面,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1.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经过市委教育工委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青年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4.身体健康。

四、选拔任用的程序

1.民主推荐。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干部职数。当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公布选任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汇总推荐结果后,对得票较多且排名在前的人选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由党委和校长室组织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任人选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公开竞聘。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演讲,党委再作全面考察。

4.任前公示。在考察的基础上,党委、校长室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然后在学校进行任前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5.任职审批。公示结果如无影响任职的,由校长作出聘任决定,并颁发聘书。校长助理任职须由学校向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门递交书面聘任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任职。办公室主任任职须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门备案。学校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新任职务原则上聘期一年,一年后经考评称职的再行续聘。

6.任前谈话。学校中层干部

任职前由党委或校长室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五、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

为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按照干部“四化”要求,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的任用原则、任职条件和资格应符合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江苏省苏州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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