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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一、对不爱护设备器材、违反操作规程、严重不负责任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态度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外,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下列情况视为责任事故,应予以经济赔偿。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 除经常保养工作外,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者; 3.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时不负责任者; 4. 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未经批准就随意进行操作者;
5. 擅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者; 6. 因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设备器材被盗、失火、受潮变质者; 7. 由于领导严重失职,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分工管理而造成损失者。 三、赔偿办法。 1. 对实验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的50—100%计价赔偿。 2. 对仪器设备或器材造成丢失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 1-5年,按 80%-40%计价赔偿; (2)使用 6-10年,按 30%-10%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四、对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经主管部门和基层领导研究认定情况属实的,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五、仪器设备或器材发生丢失或损坏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后向物资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物资处经过调查核实后,下发赔偿通知书。 六、对损坏、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使用单位会同物资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严格审查、立案处理。
工程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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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训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工程训练中心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物资处和各实验室分别造册入帐的两级管理办法,确保帐、卡、物相符。
2.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中心每学年提出采购计划,由物资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学校物资委员会批准按计划安排统一实施,实验中心提供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等技术参数作为采购的必要依据。
3.中心必须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仪器设备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对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保证其精度和可靠性。
4.中心对闲置多余或利用率低的实验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物资处,以便做好调剂工作。
5.中心仪器设备使用期满,并已丧失使用效能的,可申请报损报废,报废的仪器设备应上交物资处集中存放处理。
6.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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